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为数不少的地区,国家明文规定取消的诸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收取,有一些甚至在国家发文取消时隔两年后还在收取。比如,2011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而在调查中,这两项收费在大部分地区则是转嫁为关联维修单位维修费继续收取。
  类似改革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遭遇“空转”的现象,在以往一些实践中有所发生,严重影响改革措施的有效性,削弱政府调控能力,不利于维护政策实施对象的利益,有损政策制定、决策机构的形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4日向记者披露的一项在全国多地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为数不少的地区,国家明文规定取消的诸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收取,有一些甚至在国家发文取消时隔两年后还在收取。
  据中物联披露,这些“国家取消”遭遇“地方照收”的收费项目和地区包括:
  一、2011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中物联调查发现,这两项收费至少在南京、上海、山东、浙江、宁波、北京、四川、秦皇岛等地没有彻底取消,在大部分地区则是转嫁为关联维修单位维修费继续收取。
  二、2011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物流企业。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桥涵补偿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装车费、特种车辆使用证书费等。
  中物联调查发现,在山东、浙江、四川等省一些地方,收费没有取消;在大连,补偿费依然收取;在南京,部分收费另列名目,改为罚款;在厦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桥涵补偿费”;上海、青岛等地也存在违规收费现象。
  三、2012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涉及物流业的有:取消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船舶停泊费、铁路用地管理费等,免征港口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
 
  中物联调查发现,在山东、四川、河北一些地方收费没有取消;广东、上海、辽宁、山东等一些地方取消不彻底,比如在青岛,船舶停泊费等还在收取。
  此外,2012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物流行业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而据中物联调查,山东、贵州、河北、上海、重庆等一些地方,审批项目取消没有得到执行或是取消不彻底。
  “目前物流企业行政审批依然存在审批项目过多,审批手续复杂,审批效率低下的问题。特别是由于管理和程序不规范、不透明,还存在许多‘灰色地带’,物流企业反映强烈。”中物联研究室副主任周志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类似改革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遭遇“空转”的现象,在以往一些实践中有所发生,严重影响改革措施的有效性,使措施呈现零效力甚至负效力,削弱政府调控能力,不仅不利于维护政策实施对象的利益,也有损政策制定、决策机构的形象。
  专家分析,造成一些政策措施“空转”的原因,一是地方、部门利益至上,对政策措施肢解、曲解,二是少数地方权力运行中扭曲公共政策的本意,加上一些地方的干部政绩考核导向不够明确、政策法规执行监控不力,在改革措施执行上唱起“对台戏”。
  眼下,新一轮改革大幕已经拉开,一些重点领域改革亟须扎扎实实向前推进,为转型升级添后劲、增活力;上至国家层面下至一些省市,也正在进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对行政收费进行批量裁减。
  当前,尤需强调政令畅通,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做到这一步,既需进一步树立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正确政绩观,建立干部政绩的科学考核机制,也需完善政策法规执行监控系统,增强政策执行监控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