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李楠迎来了忙碌的春季。正值“12万元个税”申报期,她所在的公司又刚结束了一个项目,到了给项目所聘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发报酬的时候。根据规定,这些报酬都属于劳务报酬,不同于李楠再熟悉不过的工资、薪金。
“两类不一样,要分开做。”李楠将现行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打印出来,再分成半页纸大小的宣传单,每当有人来问,她就发一份。“每次做劳务报酬的个税代扣代缴,都有好多人问。你想啊,被扣了这么多钱,人家总得问问为什么吧。”
这 “被扣了”的钱,其实是劳务报酬依法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项个税税负偏重、多年未作调整的问题,在近几年频频被反映出来。
初春的2013年“两会”会场,让李楠异常忙碌的劳务报酬个税,也成为热议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审评估集团董事长樊芸,全国政协委员、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蓝逢辉等,都对劳务报酬个税提出了改进建议。
与此同时,2013年2月,本报记者对北京、山东、江苏和福建4个省市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劳务报酬的人员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活动,此次活动共发出调查问卷700余张,收回687张,接受调查对象主要来自餐饮、酒店、物流、通信信息、商贸、物业、传媒、广告、金融、旅游和劳务派遣等行业。调查发现,税率高、扣除标准偏低和多年未作调整,成为调查对象对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反映最多的问题。
多年未变的政策
34年间,一个拳头大小的菜馅包子从几分涨到了一两元,一斤大米从1角多涨到三五元不等,在上海坐一趟公交车,花费也从一角左右涨到了2元。34年间,不仅物价涨了,人们的收入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却没有随着这些经济指标一起改变。
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计征个税。
1980年~2013年的34年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经先后3次提高,从每月800元逐步提高到每月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的定额费用减除标准仍然为每次收入减除800元,未作任何调整。
此外,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即属“一次收入畸高”,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实行加成征收,最多加征十成。
“这确实已经不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水平。”樊芸进一步举例,1980年时,上海市职工平均月工资73元,2011年已经达到4331元,是1980年的59.3倍。1980年,800元相当于大约1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能拿到这个数字的劳务人员凤毛麟角。而2012年,上海市劳务人员的最低工资已达到每小时12.5元,“这意味着,一位劳务工就算拿着最低工资,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超过8天,就要缴税。”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务报酬所得渐成重要的收入组成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包含29种劳动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如讲学、装潢、广告、技术服务等。这些年来,取得劳务报酬的不仅包括教授、演艺明星、法律顾问和设计师等高收入群体,更包括快递员、装修工人和地产经纪等低收入群体。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人中,以劳务报酬为*10或主要收入形式且收入偏低的人不在少数。
另一项数据更清晰地体现了劳务报酬的日益重要。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全国来自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只有2.07亿元,占当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2.49%。2011年,全国来自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137.84亿元,比1994年增长了65.6倍。
个人:同工同酬不同税负
多年未变的政策究竟给越来越多的劳务报酬收入者带来怎样的影响?
张军在江苏省苏州市一家旅游公司担任实习导游,月收入为3500元。张军和同事的区别在于他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这点不同使他与同事们的收入分属两个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基本标准是: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由于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张军一样月收入为3500元的同事小李,其取得的收入为工资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军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40元,占其收入的15.4%。这样,张军的税后收入只有2960元,仅为小李实际收入的84.6%。
张军所在的苏州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是工资的8%、2%、1%和8%,共计19%。张军的同事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上述“三险一金”允许扣除,对于张军而言,不仅没有这些社会保障待遇,扣的税更多。
“我们都一样地工作,可就是拿到手的钱不一样。”像张军这样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本次调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选择与员工签订临时劳务用工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如此一来,难免挫伤员工的个人积极性。张军就有了回老家的想法:“在这里工作太累了,赚得还少。”
如果说对于像张军这样在学历、资历等方面竞争力稍欠的人群而言,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有些难度;那么高学历、高水平的工作人员又如何呢?调查发现,更多的机会与收入来源并没有让这类群体“幸福感”倍增,他们同样存在降低税负的诉求。
山东大学计算机系研究生杨林为一家网络公司做网站维护,一个项目持续时间为3个月。项目结束时,公司一次性付给杨林劳务报酬6600元,对于还在校园的杨林而言,这笔钱是个“不小的数目”。
拿到钱的那天,杨林却发现手中的钱少了1000多元。原来,跟张军一样,杨林获得的这笔钱属于劳务报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56元。为此,杨林特意上网将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学习了一遍,善于数字计算的他很快发现,相比自己3个月的劳动所得一次性扣税,如果能够按月计征,就会省不少:如果分月支付杨林劳务报酬,杨林每月的劳务报酬收入为2200元,每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80元,3个月共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840元。二者相比,杨林一次性取得收入要比分3次取得收入多缴纳个人所得税216元。
“‘起征点’偏低,税率偏高了。而且拿两三万元就算是‘一次收入畸高’,如果说10年前这些钱算高还差不多,现在这物价、房价都涨了,这哪还算高呢?”杨林表达了调整劳务报酬个税费用减除标准的希望。
低收入者压力偏大
在取得劳务报酬的群体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那些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们。他们收入来源单一,收入金额相对较少,收入稳定性差,而且因为与被服务单位之间不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他们甚至还必须用微薄的收入自行承担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费用。
在本报记者所做的调查中,调查对象普遍家庭月收入偏低,多数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大部分还需要赡养老人或抚养孩子。对于这些人而言,减轻负担成为他们最为迫切的希望。对687个调查对象的调查显示:
——调查对象以35岁以下的青年人为主,占74.9%;
——6成的调查对象已婚;月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人数占全部调查对象的78.6%;
——78.2%的调查对象需要赡养老人,赡养2位以上老人的人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5.1%;
——55.0%的调查对象需要抚养孩子,但是其中大多数人只需要抚养一个孩子。
在现实生活中,这类劳动者往往因为受教育程度不高,劳动技能不强,没有从事相对稳定的工作。他们是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体,本来应当成为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受惠者,但是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反而制约了他们收入水平。长此以往,不利于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并提出要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不少专家表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更关注低收入群体,努力创造条件多为他们减少税负增加收入,努力提升他们的幸福感,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这些宏观的道理对于在北京打工的张大姐来说,不如自己的家庭收入增加几百元来得更为实际。“我就希望一个月收入能多点!”在一家商场做清洁工的她,每个月的收入扣去个税,只剩2000余元,还要用来照顾老人、补贴孩子学费。在该商场已经工作1年的她,从来没有在这座她最熟悉的商场里消费过。
企业:成本上升程序烦琐
在现行的个税体制下,有降低税负要求的,不仅仅是个人,还有企业。
在对福建省内一些企业的调查中得知,近几年有不少企业花大力气转型升级,在这过程中企业得到了不少高级专门人才的支持,并付出相应的劳务报酬。福建省内一家光电企业的负责人周先生表示,去年企业为了上马一个新项目,特聘了一位业界高级人才,为企业服务了10个月,共向其支付20多万元的劳务报酬。“这位专家在取得劳务报酬之后缴纳了6.7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周先生告诉记者,这笔税款占这位专家获得的劳务报酬的1/3,负担不免有些过重。
“说起来是20多万元聘请专家,但人家到手根本不到20万元。今年我们还准备聘请几个专家,但市场行情都有所上涨,专家的心理预期是20万元,那么我们的成本就要提高好几万元,三四个专家那就要多加十几二十万元,所以我们还在考虑。”
不仅高级人才存在这样的问题,领取劳务报酬的普通工人也一样,“我们去年一度出现‘招工难’的情况,原因就在于这个。不签劳动合同的话,给人付报酬就得多扣税,但工人不管那么多,要实际到手一个月2000元,那我们一个工人就得多花300元一个月。”
和李楠的烦恼一样,这位企业负责人还表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比较烦琐:征税项目比较多,需要按照每次收入计税和代扣代缴,而且要与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分别办理。而对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来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样比较烦琐。
期待:小调整与大改革都不能少
既然如此,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为何多年未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答复:一是劳务报酬所得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和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用扣除”不同;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表示,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而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
对于大家关心的何时改革的问题,官方的回答是: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能通过下一步修改税法解决。
那么,关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近期能有哪些改变呢?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综合专家意见,得出两条建议。
一是提高部分税负偏重人群的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当提高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现在的每次800元或者所得的20%调整到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加纳税人所在地“三险一金(雇员和雇主缴费合计)”平均数之和大体持平或者略高的水平。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从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汇总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可以照此办理,并且在汇总纳税时退还在各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多扣的税款。
同时,对于连续提供劳务超过一个月,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提供劳务的时间,按月计算其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二是尽快推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
无论是近期可作的小调整,还是远期需要作的税制改革,无论是张军,杨林,还是任何一个纳税人,他们的愿望不过是公平税负和增加收入。而这,也是税制改革与社会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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