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提出的为中小型企业制定一个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non-U.S.GAAP)的财务报告框架的议案遭到了来自美国全国州立会计委员会联合会(NASBA)及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的反对。

NASBA的董事会于2013年1月25日经投票一致同意通过了一项决议,该决议敦促AICPA或搁置、或撤回其欲为中小型企业设立财务报告框架(FRF-SME)的提案。NASBA称AICPA应该做的是允许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FAF)下设的美国私营公司委员会(PCC)获得充分的机会为私营公司制定既权威又作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组成部分的会计准则。

作为对蓝丝带调查组有关私营公司准则制定报告的回应,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上级组织FAF决定成立PCC,AICPA的框架原意是作为PCC成立后保留自身对私营公司会计准则制定影响力而顾全面子的一种方式,AICPA曾希望PCC完全独立于FASB。在一场由注册会计师们及各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起的书信战役后,FAF最终同意对PCC的名称、架构及流程进行一定改动,但是这个新委员会仍将与FASB在工作上保持紧密合作。

然而,作为一项“安慰奖”,AICPA可以自由地为满足一些私营中小型企业及其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制定一套“以其他体系为基础的会计准则(OCBOA)”。FRF-SME框架的初衷就是为不需要那些根据U.S.GAAP编制的财务报表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一个没有U.S.GAAP那样复杂和高成本的替代性会计体系。

但是,NASBA仍然认为上述做法存在一种潜在的冲突。NASBA主席盖伦·汉森(Gaylen Hansen)在一份声明中称:“目前对服务于私营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独特需求的财务报告体系进行重大改善的呼声正日益高涨。我们希望与AICPA一起分忧,但是我们同时认识到经深思熟虑及权威的解决方法才更有可能取得长远的成功。FASB与PCC理应得到我们完整的支持去完成为美国经济中上述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公认会计原则这一任务。”

NASBA援引了《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以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第209条,辩称各州会计协会(State Boards of Accountancy)被授予“制定,通过并执行会计准则的重要权力。”NASBA称上述权力当联系到私营经济部门以及AICPA的FRF-SME提案的相关议题时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上述权力,NASBA委员会向AICPA私营公司财务报告部总监罗伯特·杜拉克(Robert Durak)寄了一封信函表达了其对当前提案的关切和疑虑。

NASBA主席盖伦·汉森(Gaylen Hansen)以及首席执行官肯·毕晓普(Ken Bishop)在信函中写道:“NASBA委员会对AICPA欲制定一套非权威的财务报告框架的意图表示强烈担忧,因为这将由于诸多原因并在诸多层面上使从业者、报表编制者、报表使用者以及社会大众产生混淆。最重要的是,委员会支持FAF成立PCC,并且坚定地认为必须给予PCC经过适当批准和认可的准则制定流程来为私营公司制定不同于公认会计原则的准则或者修订公认会计原则的机会。”

PCC目前的主席比利·阿特金森(Billy Atkinson)曾担任过NASBA主席。AICPA没有对上述信函作出回应及置评。PwC也寄送了一封信函给AICPA,敦促其重新考虑相关决定。该所对鼓励公司放弃使用U.S.GAAP持反对态度。该所在一封只以其名字作为署名的信函中写道:“我们相信专注于完善公认会计原则的努力会比制定另一个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框架使得更广泛的私营公司利益群体受益。”PwC建议,AICPA应最低限度上拓展其有关于框架制定的应循流程,作出必要修改以尽量减少一些可能产生混淆的地方,并明确框架在哪些类型的情况下可以适用。

PwC还鼓励AICPA为利益相关方在理解使用一个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框架时产生的影响方面提供更多的指导。但是该所在反馈意见函中已经明确了其偏好所在。PwC写道:“我们相信PCC与FASB的共同协作可以为完善私营公司财务报告体系提供*4的机会。在我们看来,PCC与FASB的合作努力会比AICPA的框架使得更广泛的私营公司受益。正因为这样,我们相信*4的办法就是给PCC及FASB一定时间让其作出成绩。”

校对:叶凌波

中国高顿2013年3月25日15:51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