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ED/2013/4《设定受益计划:雇员提存金(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建议修订)》。该等建议修订旨在澄清设定受益计划的正式条款中规定的雇员提存金(若其与服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3年7月25日。

导致发布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狭窄范围的IASB项目源自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希望澄清《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 19)第93段的请求。此段涉及设定受益计划的正式条款中规定的雇员提存金的会计处理。问题在于:与服务相关的雇员提存金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按照IAS 19第70段的规定作为负福利归属于服务期间。

IASB在其2013年2月会议中曾就该事项进行探讨并得出结论认为,雇员或第三方交纳的提存金,若其仅与雇员在支付提存金的同一期间内提供的服务相关,则可作为抵减服务成本处理并在同一期间内进行核算,而非按照第70段的规定将此类提存金归属于服务期间。

该征求意见稿引用了一个可作为抵减服务成本处理的提存金的示例,即占雇员工资固定百分比的提存金(在这种情况下,占雇员工资的这一百分比并非取决于雇员为雇主提供服务的年限)。

IASB同时决定在第93段中规定,当雇员提存金未在应支付提存金的同一期间确认为服务成本的减少时,雇员提存金形成的负福利应根据第70段采用与福利总额相一致的方式归属于服务期间,从而确保与福利净额的归属情况一致。

一旦予以最终定稿,上述修订将予以追溯应用,而确切的追溯应用日期仅在意见征询结束后确定。向IASB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