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处罚越来越多。根据公开信息,去年以来证监会对7家保荐机构采取了9次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4个保荐代表人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无论是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这样的国企背景的稳健派,还是平安证券、国信证券这样“犀利”的市场派,都有保荐人遭到处罚,而大多数受罚皆因发行人的业绩变脸,涉及的公司包括珈伟股份、百隆东方、南大光电、科恒股份、东吴证券、隆基股份、康达新材等。
受罚对象:国信证券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国信证券今年两度被罚。
经查,国信证券保荐的隆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发行人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90.59%的情况。国信证券对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前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未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也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同受罚的还有保荐代表人王延翔、曲文波。中国证监会决定:在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暂不受理王延翔、曲文波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国信证券另一次受罚是保荐科恒股份项目。
经查,国信证券在保荐科恒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科恒股份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且对其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科恒股份在7月5日获取核准文件时,中期报告财务数据已可获得。在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国信证券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做相应的补充说明。
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在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暂不受理保荐代表人杨健、陈大汉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受罚对象:光大证券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经查,光大证券保荐的康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发行人于2012年3月3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2012年4月13日刊登上市公告书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2012年1至3月营业利润同比下降39.27%的情况,光大证券对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前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未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也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说明。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被采取监管措施的还有保荐代表人王苏华和张曙华。中国证监会决定,在2013年1月22日至2013年4月21日期间,暂不受理他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受罚对象:中信证券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中信证券同样两次受罚。
经查,中信证券在保荐东吴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过程中,对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前营业利润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未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也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同被罚的还有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和周继卫。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在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10月7日期间,暂不受理邵向辉、周继卫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中信证券另一次被罚是在保荐百隆东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于发行人2012年以来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发行人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刘顺明、张宁采取“3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的监管措施。
受罚对象:国泰君安证券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经查,国泰君安证券在保荐珈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对于珈伟股份存在的2012年*9季度销售及净利润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且将对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该公司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按照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在2012年9月26日至2012年12月26日期间,暂不受理保荐代表人张力、曾建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受罚对象:爱建证券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经查,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荐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过程中,对发行人前身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其新增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全面、不到位,对中国证监会在审核反馈中提出的问题未充分重视。
按照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决定对保荐代表人梁亮、刘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受罚对象:东方证券
监管措施:监管谈话
经查,东方证券在保荐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在尽职调查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对该公司遗漏披露关联人信息的事实未予充分关注。按照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通过,证监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尹璐、杨卫东、张鑫、韦荣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受罚对象:太平洋证券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经查,中国发现太平洋证券在保荐南大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南大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太平洋证券与南大光电7月18日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南大光电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如实说明,亦未在南大光电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太平洋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在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暂不受理保荐代表人程正茂、唐卫华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受罚对象:赵慧怡、顾峥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赵慧怡、顾峥作为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在保荐道明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擅自修改封卷后的招股说明书并提交了内容有误的上市保荐书。按照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赵慧怡、顾峥予以警示,并提醒加强业务学习,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做好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受罚对象:韩杨、黄健
监管措施:监管谈话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黄健、韩杨在保荐金河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对该公司使用的一项专利已失效的事实核查不充分。按照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黄健、韩杨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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