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宁:要借鉴在日本的经验 大力支持企业“出去闯闯”!,这篇评论是今天刚新鲜出炉的哦。
“入世”至今,“走出去”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和外交政策已推出近14年,中国也已经跃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9大货物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在商品“走出去”取得卓越成效的同时,资本“走出去”也展现出良好势头。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14世界投资报告》预测,今年中国对外投资的规模将可能超过吸引外资,跻身净对外投资国行列。
“入世”至今,“走出去”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和外交政策已推出近14年,中国也已经跃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9大货物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在商品“走出去”取得卓越成效的同时,资本“走出去”也展现出良好势头。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14世界投资报告》预测,今年中国对外投资的规模将可能超过吸引外资,跻身净对外投资国行列。
然而,彼岸并非天堂。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统计,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走出去”,70%以上不盈利。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尚面临多重困境。一方面缘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由过去中国单纯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到中国“走出去”投资,双方有一个熟悉的过程。另一方面,国际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也使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各种投资壁垒。此外,在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的后危机时代,政治风险也逐渐成为企业“走出去”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风险。如何应对上述风险,不仅是“走出去”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同时也是我国政府部门值得思考的问题。
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把支持企业境外投资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实施了以经济援助“铺路搭桥”,政策性金融大力支持等一系列举措,并辅之以公私合营、多边双边投资基金及海外投资保险支持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虽然进入80年代以后,日本宏观政策的失误导致其陷入“失去的二十年”,但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的有益经验,却是如今我们思考对策的重要借鉴。
首先,以经济援助为企业对外投资“铺路搭桥”。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对外经济援助工作,除了以此修复外交关系和促进出口之外,还把经济援助视为对外投资、建立互信、解决双边问题的重要途径。1970至1980年,日本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政府开发援助(ODA)资金从4.58亿美元增加至33.04亿美元,在经合组织开发援助委员会中仅次于美国、法国和当时的西德,位居第四。1989年,日本ODA总额首次超过美国居世界*9。1993至2000年,日本又连续8年成为世界*5援助国。
其次,通过政策性机构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优惠金融”。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日本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JBIC的前身是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前者为日本企业出口贸易长期提供信贷支持,后者除了承担国际经济援助职能外,也对一些参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的日本私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作为日本政府100%出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JBIC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日本政府追加资本金以及政府借款和发行JBIC债券。在特殊情况下,日本政府还可以通过外汇基金特别账户贷款给JBIC以支持日本企业海外投资。
再者,以公私合营、多双边投资基金为重要“辅助力量”。公私合营投资基金是日本对外直接投资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以1989年成立的“日本国际发展组织”为例。该基金由日本海外协力基金持股1/3,其它98家私人企业投股2/3组建而成,旨在针对有经济合作关系的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建设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尤其是对风险较大、私企独立承办难度大的项目给予支持。此外,日本还在一些国家建立了由双方政府和经济团体等参加的促进投资机构,如1991年6月建立的“日中投资促进组织”,专门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对这些国家的直接投资活动。
此外,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支持制度提供“风险保障”。为应对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各类风险,日本设立了“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支持保障制度,并由日本通商产业省贸易局专门设立的海外投资保险部负责。其特点在于:以国家输出信用保险制度为基础,以政府财政作为理赔后盾,采取单边保险制度,即不与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日本自然人、法人在国外投资都可以申请保险。
日本虽然陷入了“失去的二十年”,但日本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却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取得了明显提升,并对其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持续影响。相较而言,中国企业成长发展的时间较短,摆在面前的不熟悉、不可预知的风险越来越大,亟需政府层面提供有力的支持,实现“走出去”的步伐既快又稳。
一是充分运用对外经济援助、经济合作等多种方式,增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建立联系纽带。根据*7发布的《中国对外援助(2014)》白皮书,2010-2012年中国共向121个国家提供了援助,援助金额近900亿元人民币,援助方式更趋多元化。但需要承认的是,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外援助的投入、结构有待增强和优化,未来应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创新援助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帮助受援国改善民生,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二是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作用,促进公私合营、多边双边投资基金建设。我国从1994年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至今,已经基本形成了“信贷+保险”的“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走出去”融资需求。但与日本等发达国家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和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金融需求相比,现有金融支持体系仍面临着资金规模偏小、业务相对单一等诸多瓶颈。今后应进一步探索扩大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机制改革,建立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资本补充机制和渠道,增强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与此同时,加大参与多边双边投资基金建设,鼓励民间资金参与相关投资基金,巩固并不断壮大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队伍。
三是建立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支持制度,解除“走出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所提供的保险服务来看,现有的保险服务大都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信用保险业务,对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保护有限,不利于“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未来应在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企业提供“走出去”融资服务和经济保险服务的同时,增强对重点国别、重点行业的政策研究及政治风险研究,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制度,帮助企业应对、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来源:证券时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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