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人员在南京某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企业在12年12月为员工缴存当年年金企业缴费部分242.4万元,企业将按年缴存的年金平分到12个月并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1.74万元。税务人员要求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39.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企业认为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已经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了,对于企业缴存的部分是同步按月计提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均分到每一个月,对税务人员的补税要求表示不解。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帐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集中按年存缴当年度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时不能按月进行还原,应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不能扣除任何费用。
  同时,税务人员提醒,自2014年1月1日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开始执行,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请企业在缴存年金时注意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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