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8日的上午,高顿网校小编为您编辑了一篇业界评论文章:尽早引入负面清单 2014年夯实依法治市基础——黄湘源
  资本市场不能仅满足于表态应景式的“改不完的条例,打不完的补丁”,而须切实正视法规建设落后于改革实践的现实,下大决心“给市场‘让’出更大空间”。比起相关条例细则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修订,退市和并购重组的负面清单管理必将更有可为。
  □黄湘源
  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近日连续发布了有关修订退市、并购重组等条例的意见或细则,依法治市的姿态鲜明。只是《证券法》还没来得及修订,这些规则总不免有难以到位的尴尬。从现实出发,笔者认为不如及早引入负面清单管理,以弥补这些法规性文件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修订后的《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一方面取消了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一方面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这里面勉为其难的隐情难以言表。事实上,尽管有些公司通过缩减资产注入规模等手法来规避借壳上市,但这些手法毕已过于陈旧,目前沪深A股市场的创新是“租壳”,即不构成借壳却实现了市值管理目的。天晟新材四大高管通过定向出让股份及委托投票权的方式,将控股权让渡给了PE机构,其运作套路在某些方面与此前的“硅谷天堂模式”颇为相似。2013年以来,硅谷天堂便通过举牌或股份受让的方式获取了通威股份、精伦电子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股东形成了利益捆绑,并在项目并购、产业整合等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针对性服务或合作。天晟新材的不同之处在于, PE机构由之前所扮演的“参谋”角色,进一步升格为上市公司的“当家人”,在18个月的期限内短暂“租用”天晟新材这一壳资源来实施资本运作,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面主导后续资产整合进程。天晟新材后续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向非公开发行对象以外的主体收购资产或股权,预计收购涉及总资产规模不超过15亿,不超过公司2013年末总资产的72%。这一针对性设计,既避免了触碰“创业板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的红线,又并不排除PE机构在事成之后赚取二级市场溢价退出。这种“租壳”运作模式若在A股登场,将意味着“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的禁令形同于无。幸亏深交所及时关注到其中的风险,有关双方在深交所介入后亦主动撤销了相关协议,才没有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其实,对于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在证监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既有建议一定程度放宽个别标准的,也有建议要防范规避借壳的。有鉴于借壳上市的定义是否需要调整还存在不同认识、对创新与逾矩的分界一时之间亦难分难解,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笔者认为,与其勉为其难地保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不如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便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个别规避借壳行为的监管。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真正做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须切实贯彻“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下决心坚决扭转行政管理对市场既管头又管脚、这也不放心那也不放心的现状,理所应当使“法无禁止即可为”成为资本运作的新常态。新的《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将进一步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做出配套安排,这固然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完全必要的,但在市场人士看来,真正应该放开的一是IPO,二是退市,三是并购重组。试想, IPO一旦放开了,壳资源又何至于还会像以往那么稀缺那么抢手?而上市公司如果退市后也还可以重新上市,则其最终又何必非得以通过卖壳求得退出?
  与减少IPO和并购重组的审批相比,资本市场行政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应更进一步向“负面清单”转变。这一方面是和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经济改革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需要。注册制所改革的,不仅是IPO和退市、重组并购审批制度,更是为了让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发展方向。在并购重组上,如果还像过去那样,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没有清晰的边界,批不批、谁批谁不批、什么时候批及批多批少,政府行政部门都可以任意干预和自由裁量,那还怎么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注册制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条件下,作为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负面清单划定了权力行使的边界,统一了市场准入的标准,并将其运作透明化、规范化、标准化,理顺审批与监管的关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偏向,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批纷繁杂乱的问题,极大提升行政办事效率,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负面清单管理被称为看得见的手(政府)与看不见的手(市场)的“握手行动”,并不是偶然的。负面清单将随着监管的不断完善而缩减,这将形成简政放权的常态。而随着监管的不断创新,市场主体必将获得更大的空间去自主创新、创造。继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负面清单式探索之后,管理层已经明确表态,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方式需相应转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前行政审批制将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最近,管理层又进一步指出,证券期货业监管的底线分两类,首先是从业底线,其次是业务底线。这些底线就是“负面清单”,未来证监会在机构监管方面的重点,是说清楚什么是禁止行为,凡在底线之外的,都交由市场和行业自主决定。
  负面清单实际上是支撑着政府的责任清单:禁止做什么比允许做什么更难!管理层得准备接受更严峻的考验。为了跟上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新形势,资本市场不能仅满足于表态应景式的“改不完的条例,打不完的补丁”,而须切实正视法规建设落后于改革实践的现实,真正下大决心“继续压缩负面清单,给市场‘让’出更大空间”。毫无疑问,比起相关条例细则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修订,退市和并购重组的负面清单管理必将更有可为。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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