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在11月17日为您整理了一则业界评论的文章:周俊生觉得房地产税很难成为市县级主体税种
  《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已于日前印发,今后政府的“钱袋子”会有什么变化,在这个税改方案中一一列明,特别是其中的5张“改革清单”勾勒出了广东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路径,对于其他地区的税改富有启发意义 。
  在广东省开列的5张“税改清单”中,引人注目的一项是构建地方税收体系,涉及民众高度关注的房地产税。广东作为我国的一个经济大省,市县级财政的状况良好,但现在国内很多地方出现的地方债偿债危机中,市县级地方债的问题十分突出,广东如此能够在这方面理清思路,为县市级财政建立起长期有效的主导税种,对于确保基层财政收入,推进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对此,广东省财政厅总会计师、省财政厅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钟炜介绍说,广东省是人口大省,房地产业发展快,珠三角地区已经成为相当规模的城市群,因此房地产税有条件成为市县级的主体税种。
  房地产税是我国在前几年的房地产调控中被提出来的一个税种,并已在重庆和上海两个直辖市试点数年。房地产税最初是被作为遏制房价的一个工具引入市场的,但它很快就被实践证明为并不具备这样的效果,因此现在对房地产税的功能主要定位是为地方政府增加稳定的税收来源。但是,尽管房地产税几年来一直热议不断,但目前在中央层面仍然停留在研究阶段,在法律规范未完善的情况下,其向全国推广还没有时间表。那么,将一个尚在不确定之中的税种作为基层一级政府的主体税种,这就有点不太可靠了。
  房地产税之所以迟迟难以成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它的立法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一律为国有,国家在出让土地供开发商建造房屋时,并没有将这种权力让渡,出售的只是对土地的70年使用权,从这一点来说,居民所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其实是不完整的。商品房所依赖的土地并不是为居民无偿获得,而是在其购房时一起计入了购房支出,但他所购买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基于这样的事实,要求商品房业主为自己并没有完整拥有的土地支付税赋,很难获得税法的支持。当然,国家的税收是一种强制权力,即使居民有抵触情绪也可以依靠国家权力征收,但一项税收如果未被大多数民众所理解,那么它的开征势必会困难重重,而当基层政府将其作为主体税种的时候,也就更容易产生社会矛盾。
  其实,从已经进行房地产税试点数年的重庆和上海两地来看,这一税种即使开征,其应税对象也是有限的,它只能是面向一些拥有超过其实际居住所需房屋的业主征收,因此这一税种即使向全国推开,也只能是在局部范围推行,它所能获得的税收也是有限的。广东虽然是一个房地产市场很发达的省份,但这种发达主要体现在广州等大中城市,位于基层的市县并没有成规模的房地产市场,居民所拥有的房屋也大多用于自住,这就决定了市县级符合房地产税征收的对象比大城市更少。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税即使开征,也是没有条件成为市县级的主体税种的。
  (信息时报,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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