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财经讯 光大乌龙指责任人之一的原光大证券[0.58% 资金 研报]策略投资部杨剑波在14日状告证监会后,今日接受凤凰财经采访时指出,证监会对自己的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和违法的,是不公平、不责任的处理。
  据此前消息称,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杨剑波对凤凰财经表示,8月16日当天的错单交易在国外是不被划入到内幕交易范畴中的,并且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实施对冲交易前,证监会并未以任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某种行为或者情形需要依法追究责任或者实施管制,应该为公民事先所知晓,应该由行政机关事先以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做出,而不能在事后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或者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光大证券8月16日下午实施对冲交易前,中国证监会并未以任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恰恰相反,证监会是在对冲发生后才将此类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禁止在该信息公告前进行对冲的。这实际上是要求公民承担事前并不知晓的法律义务,这显然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法定和公开的原则是不想符合的。
  此外,他还向凤凰财经透露,证监会在对外发布的处罚公告中涉嫌隐瞒两个事实。一是,乌龙指发生当天,上海证监局专管员要求光大证券先将信披内容交予他们审核之后才能公告出来,这才导致事实真相延迟被市场得知;二是,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派人当现场、中金所和他的电话沟通。
  因此,他在解释自己状告证监会的出发点时说,首先自己是冤枉的,当天的对冲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其次,他希望通过状告证监会来唤起市场对法律法规缺失、对监管的监管缺位的重视,通过自己的行动来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采访中杨剑波还向凤凰财经表达了对光大证券和集团的失望、不满,乌龙指事件发生后,自己还曾对光大证券、集团抱有一丝幻想,认为他们能保护一个为之效力的员工。但随后一些事情的发生让他意识到只有自己才能拯救自己。
  “乌龙指事件处罚结果公布后,光大证券要求我放弃听证权利,也不让我接受媒体采访。期待公司的司法救济,公司也没有表现出太多的主动性。杨剑波无奈的表示,当我决定起诉证监会、并将想法告诉公司时,公司只想让我赶紧离开。
  2014年初,谢百三状告证监会被法院婉拒的一事尚未消散,马年春节后杨剑波再次起诉证监会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在决定起诉证监会之前,有人劝我放弃、有人认为我应该坚持,目前我已经接受上海财经大学的金融学教授工作邀请。作为一个大学教授,我更有责任承担起超越个人诉讼、推动社会和法治进步的责任。”,杨剑波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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