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在2014年11月25日为您整理了一则业界评论的新闻:周俊生认为2014年的税制改革不应对房地产税抱太多期待
  我国税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正在渐渐明确。据媒体报道,未来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收入大幅上划中央,而直接税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税收则下划为地方税,房地产税将逐步成为地方政府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和县(市)级主体税种。据悉,这项工作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财政部将配合全国人大启动房地产税法及其说明的起草工作。
  这一思路是否可行,主要在于房地产税的征收是否可行。房地产税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设的税种,早在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就在城市中开征了这一税种,至1973年,这一税种被并入企业工商税。1986年,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但由于当时住房制度改革尚未启动,城市居民房屋大多为公有出租房,因此这一税种只向数量不多的私房业主征收,税率也很低,在社会上并未引起反响。而在房地产市场兴起以后,由于房产税客观上有抑制商品房消费的效果,因此在政府需要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目标之下,这个税种干脆被豁免了。
  在前几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房地产税被作为能够有效抑制房价的工具而得到重视。但是,征收房地产税面对一个绕不过去的现实问题,这就是由于城市土地已经由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商品房业主对土地只有70年使用权,因此房地产税的征收产生了极大的争议。而在目前所进行的房地产税法起草中,不大可能涉及城市土地权属问题,因此未来房地产税的征收仍将面临这个现实困境。可取的途径是,房地产税像目前已在重庆和上海两个直辖市试点的那样,只是针对部分部分超过居住需要的高档住房,但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一个普适于所有住房的税种,其税源有限,难以成为支撑地方政府财政的一个主体税种。
  在目前的分税制中,划归地方的税收部分涉及省、县(市)、乡(镇)等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分配,由于地方政府承担了地方治理的几乎所有事权,导致其财政开支居高不下,如果按照目前的税制改革路径,将增值税大幅上交中央,让地方政府更多地依赖房地产税,那么,地方政府势必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更严重的依赖,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为密切,甚至会对投资投机力量进入市场重新畅开大门,从而促使房地产市场回到由投资投机主导的老路上去。另外,尽管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规模很大,但它们通常都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广泛分布的县(市)级小城镇,其住房并没有形成有规模效应的市场,要求房地产税成为县(市)级的主体税种,也是缺乏现实性的。
  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的财政实力雄厚了起来,办成了许多令全球瞩目的大事。但由于政府职能改革未见同步推进,导致地方政府在承担了过多的事权以后其财政压力越来越沉重,并影响到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在下一步的税制改革中,有必要适当加大地方政府的应得税种,而不宜将希望寄托在新增税种上。实际上,目前虽然房地产税尚未开征,但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收益并不少,除了城市土地拍卖的收益以外,现有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就有10种之多,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涉房地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即使将来要推出房地产税,也需要对现有涉房税种进行适当撤减归并,因此房地产税很难为政府增加新的税收,政府不应该对它抱有太多的期待。
  显然,将增值税大幅上划中央,留给地方政府的是还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房地产税,这种改革思路是有其内在的不足的。在分税制不变的条件下,税制改革实际上是对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利益重新分配,因此它不宜由中央政府单方面进行设计,而是需要设计者多听取和吸收地方上的意见,使改革少走弯路。
  (重庆时报,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