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就在身边,却无故被刷掉了几十万,到底是持卡人没有保护好卡号密码,还是银行没有尽到保护客户财产的责任?在对多起类似案件调研后,北京市二中院发现因举证银行存在过错或漏洞较难,损失多由持卡人承担,因此,建议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
新京报讯人还在回京的飞机上,而携带在身边的储蓄卡被在澳门一家珠宝店消费了83万余元。王先生认为办卡银行纵容伪卡消费,向银行索赔这“被偷走的钱”。该案昨天下午在朝阳法院开庭,被告银行认为王先生卡在澳门系用密码消费,相关信息丢失的责任在持卡人,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疑因多次不成功刷卡泄露信息
王先生代理律师谢清海说,王先生于2009年在被告银行办理储蓄卡。事发期间,办理的这张储蓄卡里存款达160余万元。2012年4月2日晚,王先生乘飞机从香港回北京,刚落地开机便接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称他的卡分两笔交易了83万余元。
“他立即找卡,发现卡还在身上,赶紧打银行客服电话了解,发现卡在澳门的大富珠宝公司被盗刷,赶紧挂失、报案。”谢清海说,王先生之前曾在旺角一POS机上多次刷卡,但交易均未成功,怀疑因此遭盗走卡片信息,被人克隆复制,在异地刷卡消费。
目前,港澳警方仍在调查此案。王先生认为,本案银行卡由被告发行,被告有义务对储户资金安全保障,并有效识别伪卡,保障用卡安全,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3万余元及贷款利息等损失。
银行称用密码交易应是本人消费
被告银行的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代理人答辩认为,王先生卡上的两次41万元交易系凭密码交易,根据和银行签订的开户申请书,视为原告本人交易行为。其次,被告为原告办发的借记卡,从生产到入网符合行业安全标准。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原告正常刷卡消费,由于案件尚未侦破,原告是否遭遇盗刷存在诸多疑点,“我们结合疑点不去揣测客户有怎样的恶意,这些疑点没有排除情况下,不能认为是伪卡交易。”
双方质证、辩论焦点围绕王先生是否有过错、案件疑点展开。该案未当庭宣判,双方表示愿意调解。庭后,王先生说银行卡太容易被复制,使自己面临很大损失。
- 焦点
原告
港澳同时刷卡应涉克隆卡
原告代理人称,从银行提交4月2日交易记录单,除了本案16点54分、59分在澳门珠宝店遭盗刷后。王先生于18时许下飞机发现异常消费后,立即打电话将卡挂失。之后,这些卡短时间内还在港澳两地涉及不成功的三笔消费。因此,有理由相信,王先生卡不止被他人复制,且复制在两张卡以上。
此外,原告称王先生银行卡背后有签名,如果用其卡消费营业员会辨认出签字区别,因此推断别人刷卡时没用王先生的原卡。
原告认为,银行卡应具备防伪性和*10性,防伪应采取必要措施手段防止银行卡被复制伪造,安全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银行应当承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社会责任。
被告
不排除熟人用原卡异地消费
“本案刷卡是接触式磁条和密码,缺一不可,即便原告提到卡被复制十张,没有密码,也不会发生盗刷的情形。”被告称,信用卡刷卡才需识别签名,而本案所涉的借记卡都是凭密码消费,无需看签名。
银行认为,这两张银行卡分别两次消费41万前,有一笔157万的交易未成功。但在澳门地区,银联卡消费上限为100万元,一般“伪卡分子”非常清楚这则规定,所以*9次就不可能直接消费157万。因此,可推测刷卡人肯定知道王先生卡内余额以及密码,不排除系王先生熟悉的人盗卡消费,也不排除串通异地刷卡。被告指出,通过警方提供报案记录,也未提及是否系伪卡交易。
对于卡片问题,被告称,原告的借记卡从生产到入网到持有都符合行业标准,供应商提供的卡片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资质。
- 追访
法院调研
卡被盗刷难认定银行责任
北京市二中院经调研发现,随着金融、通讯业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借助于通讯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涉银行卡类诈骗犯罪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占八成,但其中对银行赔偿责任的认定较难。
调研显示,银行卡被盗刷类案件常涉及刑事犯罪,例如了解密码的熟人盗卡、ATM机盗取卡号密码、盗取密码制作伪卡、钓鱼网站骗取密码信息、消费场所盗取客人卡号密码等几类。其中,正常使用银行卡被盗取相关信息最是防不胜防。
在案件责任认定中,证明银行过错较难。持卡人认为非因自己过错导致钱款丢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会先审查储户和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来判定责任。
审查银行过错方面,主要审查其是否遵守了操作流程,系统是否存在管理或者技术漏洞,而证明银行操作存在相关过错比较困难。
- 法官对银行卡安全的建议
持卡人应注意保密,不对任何人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和卡片信息,设置交易密码、取款密码避免过于简单,避免出生年月日的密码设置形式。为及时了解账户内资金变动情况,*9时间收集非持卡人取款或者消费的证据,为日后解决纠纷或者诉讼程序做准备。
银行需加强对客户身份审查,改进账户交易平台,尽量避免多渠道同步操作情况;对在职员工开展财产安全和金融诈骗教育;将账户短信提示义务作为默认开立义务,应包括账户重大信息变更,例如更改交易密码,变更预留手机号,非柜台形式办理业务等。
法规为更好规范银行储蓄服务、防控涉银行卡类刑事犯罪,可考虑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如规定银行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即便涉及刑事犯罪,也无相关证据显示银行存在过错,银行也应向持卡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再向相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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