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在12月22日星期一友情提醒您认真仔细阅读这篇财税资讯——2015年将施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发第34号总局令,公布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发第34号总局令,公布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发第34号总局令,公布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早在2001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十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实践和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了丰富经验,总局决定修订完善试行办法,在省以下税务机关实施。
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和涉及面广,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影响,因此,这类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必须经各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同时,健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也是总局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监督、规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权。
根据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副主任由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和科技发展、大企业税收管理、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体现更广泛的代表性。审理委员会成员改以往的部门负责人个人制为单位制,有利于发挥业务部门的集体智慧,确保及时审理重大税案。
重大税务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书面审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会议审理。无论书面审理还是会议审理,审理意见均须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稽查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对审理流程的严格控制,能够有效避免久审不决的问题,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办法修订中最显著的特点是贯彻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依法决策机制。”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修订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多次听取基层税务机关、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合理意见均予采纳。
办法突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让纳税人充分陈述申辩、举证主张。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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