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欺诈发行案终审维持原判,民事索赔诉讼案将随之启动———
 

  “记者从多位维权律师处了解到,绿大地刑事判决生效,民事索赔诉讼案将随之启动,首批投资者维权的索赔诉状本周内将提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绿大地或将面临股民索赔潮。”
 

  本报讯 旷日持久、颇多曲折的绿大地欺诈发行诉讼案终于有了结果。绿大地日前公告,2013年4月3日,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昨日从多位维权律师处了解到,刑事判决生效,绿大地民事索赔诉讼案将随之启动,首批投资者维权的索赔诉状本周内将提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绿大地或将面临股民索赔潮。
 

  2月7日,*ST大地[4.97% 资金 研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公司处以罚金1040万元,公司原高管何学葵等5名被告被判处十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公司于4月3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对于绿大地案一审中有关何学葵等5名被告人的上诉请求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介绍,因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绿大地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对此,绿大地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自2013年4月4日起的两年内。
 

  据悉,若该诉讼成立,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9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