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读】:6月24日,财政部网站披露《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下称《办法》),其目的是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从而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
  《办法》分享方案明确了分享税种、企业范围和分享方式。
  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则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企业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
  而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其中,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在分享方式方面,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
  具体来说,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为确保这一政策落实,《办法》还在划转金额、资金结算、迁移行为和绩效评估方面给予相关规定。
  比如,各地不得为吸引企业迁入,对辖区内各类区域、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人员)等制定或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坏国家整体利益。
  目前,《办法》已于印发之日(6月3日)施行。而在此之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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