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在互联网领域存在诸多模糊地方。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风险点也是备受关注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王岩岫昨日在“2015中国普惠金融大会”上就互联网金融与监管做了主题演讲。他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要关注包括“客户资金安全隐患、中介机构越位、安全防护机制薄弱、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等四大风险点。
  王岩岫强调,金融风险监管规则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互联网只是改变了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式,没有消除金融固有的风险。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他重申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原则,互联网金融要遵守金融风险基本规律。
  他在演讲中讲了一组抽样数据,2014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3万亿人民币,已占社会销售零售总额50%,电子商务交易总量的增长是GDP增长的3.86倍。2014年全国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8万亿,对GDP贡献达到0.8个百分点。银行每年网银增长量达到40%以上。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其中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发展是最快的。
  王岩岫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些风险点,首先是客户资金,目前第三方对客户资金的保管,管存或者托管存在制度缺失。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客户资金的沉淀,在没有独立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托管客户资金情况下,资金在用于支付或者贷出之前实际上由业务机构自行支配,这就会存在平台管理人捐款潜逃、挪用资金等道德风险,客户资金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一旦发生,就面临着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金融诈骗,面临这样的法律风险”。他指出,所以最近十部委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托管方也有了相应要求。
  第二是安全防护机制薄弱,应该关注到虚拟性,强化制度创新,要注重构建适应互联网交易特别的安全防护机制,互联有具有非面对面的特点,所以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机制,确保消费者安全。
  第三是中介机构超越中间人地位,吸收和持有公众资金。王岩岫称:“这个与没有实现资金托管有很大关系。一些机构依靠发行理财产品等名义募集资金再进行放贷行为,本身超过中介本质。中介就应该只是点对点,只是提供一个平台,出资人和借款人对接,平台就不承担风险,中介不要把资金汇集”。
  第四,目前我国立法面对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尚不全面,加上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使得消费者保护存在一定问题。
  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王岩岫进一步阐述了监管原则,指出互联网的监管按照“依法监管,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原则推进。
  他指出,所谓依法监管,即无论是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从事金融就是有风险,就一定要受到监管,不管有没有得到牌照,都要受到监管。对于创新监管,就是监管机构注重加强互联网和信息化监管手段探索,利用好市场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作用,同时加强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者教育。适度监管,就是给互联网金融保持一个宽松的环境。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依据金融类别属性进行分类监管,包括银监会负责对网络借贷和P2P的监管,包括证监会对众筹的监管,央行对支付和相应的金融协会的牵头工作。协同监管,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不留死角,全覆盖,各个监管机构要加强合同,加强合作监管。
  他强调,互联网金融在鼓励创新、发展的同时,要坚持防范风险底线。要严格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要遵守金融风险基本规律,物理环境下的金融风险监管规则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互联网只是改变了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式,没有消除金融固有的风险。同时要坚决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名的非法集资。
  对于未来的监管方向,王岩岫认为要坚持加强信息披露的导向。由于专业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和技术上对消费者具有不对等优势,呈现出后台化和隐性化的特征,一般消费者不能轻易了解业务风险。所以企业要加强信息披露,使消费者形成自主判断能力。
  最后,王岩岫指出,互联网金融要具备自身核心风险控制能力和职业操守,要始终把消费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放在首位。
        来源: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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