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安排其实没有什么不公平,是资本市场反复博弈中形成的稳定规则。其也可以说是由当事人自行定制的特别商事合同,而非信托法意义下的交易安排。
在刚刚过去的股市震荡之中,许多通过证券公司融资和场外配资方式进行股票交易的投资者由于证券市值大跌,而遭遇了强行平仓。在局势最为紧迫的7月8日,不少融资配资商未给投资者补交保证金的机会而直接平仓。可以想见,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将有不少此类法律纠纷出现在法院。
*6法院尚未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指导。但《人民法院报》近期刊登了一起判决结果,引发诸多关注。该案中,投资者叶某于2013年与某信托公司签订“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投资者自出500万元,信托公司提供1500万元,即以1:3的配资比例形成2000万元的资金,以信托财产的形式由投资者自行操作买卖,但信托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的证券经纪公司的合作关系,保留了对账户的控制权。双方还约定了预警线和止损线。
这实际上和证券公司融资交易的结构基本相同,只不过杠杆率更高,对投资者来说潜在的收益和风险更大。后来,由于叶某投资结果不佳,所管理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又未能及时追加资金。最后,尽管他实际累计投入资金五百多万元,但被强行平仓后只拿回了36万元。
叶某因此起诉信托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强行平仓违反约定。而受理此案的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叶某已经在签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时,手抄确认“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的字样,主张重大误解并不成立。产品设计也兼顾了收益与风险,不存在显示公平之处,故驳回了其主张。
厦门法院对本案做出的明确判决被《人民法院报》“转发”,虽不属于正式官方表态,却可谓是一个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审判长充分认识到了该类投资产品的高风险性,并奉劝投资者审慎选择,但他认为只要信托公司或第三方代为推介机构(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解释和揭示了风险,就可以免责。
尽管不少普通人对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可能“傻傻分不清”,但本案结果从法律角度看,还有诸多有趣之处。
证券融资交易账户中的证券与资金之法律定性一向存在争议。只不过对证券公司融资来说,由于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成文法的详细规定,而可回避此问题,按照证监会要求的具体步骤去做即可。
但是,信托公司配资时采取的外形是信托合同。按照《信托法》设定的原理,信托设立后,委托人不再支配信托财产,而由受托人负责管理。但本案中却倒过来,委托人(投资者)拿着自己投入的钱和其他委托人的钱(信托公司提供的资金)从事日常交易,只要不触及止损线,受托人就不能干涉。但要触及了止损线,受托人就可以完全不顾委托人(同时也是一般受益权人)的死活,力保3倍配资提供方的本金安全即可。
这种安排其实没有什么不公平,是资本市场反复博弈中形成的稳定规则。其也可以说是由当事人自行定制的特别商事合同,而非信托法意义下的交易安排。但信托公司这么做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合规风险。倘若本案这样的原告另辟蹊径,以信托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无效为由而起诉,或许不是每个法院都会驳回他。
因此,在资本市场交易行为日益多样化的今天,针对配资的法律条文中,依然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这不仅仅是投资交易合法性上的需求,也事关资本市场未来的监管依据。
本文来源:新京报
本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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