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频频推出重要的制度办法,7月18日,央行与多部委一起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便民的支付服务为宗旨”。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有关《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以下简称“意见稿”),此意见稿一出便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央行在微博中指出此意见稿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一些意见细则还是受到了广大网民的质疑。
  成为焦点的意见稿细则
  央行发布的意见稿共计8000余字,分为7个章节,其中囊括了57条细则。目前进入大众视野,引起热议的话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身份验证,到底需不需要证明“我就是我”?
  关于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意见稿中指出支付宝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交叉验证。意见稿将第三方所能开立的账户类别分为两类:综合类账户与消费类账户。综合类账户的开立要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核验身份,或采用5种以上的验证方式进行交叉验证,而开立消费类账户,需要三种以上的方式进行交互验证。而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数据库等有效验证客户身份的系统。因此如果意见稿实施,开立支付账户确实门槛相比之前确实增高,开立账户除了身份证、银行信息等,可能还需要学历、纳税等方面的证明。
  二、*6支付金额仅为5000元?
  在央行发布的意见稿中,“第三方支付账户*6支付额仅为5000元”这一细则引起了网购一族的强烈担忧。一些网友质疑:“一些苹果手机价值都超过6000元,还能不能愉快的网络了。”实际上,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个人网购单日限额5000元”系误读。央行相关人士回应时称,5000元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口面,而不是针对用户的银行账户。消费者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超过5000元时,超过的部分可自动从支付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因此热衷“买买买”的网购一族仍然可以愉快的网购。
  为什么以5000元为标准?央行相关负责人称,之所以选择5000元为标准,是基于2014年国内典型代表支付机构的业务数据分析。约80%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消费的全年累计付款额不超过5000。
  三、向他人银行卡转账不被允许?
  不是所有的支付账户都可以进行转账,但是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对于综合类账户,其余额不仅可用于消费,还能用于转账或投资。
  而对于消费类支付账户(含三个以上,五个一下交叉验证的用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但转出账户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因此如果意见稿开始实施,未来普通消费类支付账户只能在自己的支付账号和银行卡账号来回转账,却不能把钱转账给别人,那么一部分人或许就要告别免费转账时代。
  从上述三方面遭到热议的细则可以看出,大众所关注的焦点是细则一旦实施后,对第三方支付的用户体验和用户服务的影响。不难看出,未来一旦细则实施,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带来一些不便。但是除此之外意见稿还能发挥哪些作用?意见稿带来的影响到底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讨论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两个方面:一方面,意见稿实施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注意区分不同的利益主体。意见稿的实施有牵一发动全身之效。其中牵扯到的主体有几个部门: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通民众等。
  从央行发布的微博中我们可以看出,央行称此意见稿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地说,虽然意见稿给民众带来了一些不便,入开立账户需要的资料增多,转账不便等。但是总体来看,未来意见稿实施还是利大于弊的。
  有关开立账户的认证要求,一方面,认证要求多确实增加了用户开立账户的时间成本,也可能使一些不能开具证明的群体无法开立账户。但是认证要求高的初衷是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想想当下高发的互联网诈骗案件,为什么遇到这种案件很难追回受害者被骗的钱财?就是由于有匿名、假名支付账户的存在。因此高要求的开户认证有利于反洗钱、有利于打击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金融安全行动中的资金追溯和路径追踪。
  有关转账,关于转账业务的细则主要集中在意见稿的第三章《业务管理》中,此章除了对账户转账进行了规定,还提到了其他很多重要的信息。例如,“支付机构不得威胁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等业务。”、“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相客观地说,对于“转账的麻烦”或者“转账生成的费用”,对用户资金的保护以及对用户支付风险的控制岂不是更重要一些此外,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有些人一叶障目,在对意见稿解读的过程当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亦或是囫囵吞枣,不求甚解,更或者是为了吸引眼球,大放噱头。
  对于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资金可直接用于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进行投资。而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虽然日益繁盛,但伴随着发展而来的是一系列衍生问题。例如P2P平台投资,很多平台用第三方支付账号作为融资账号,进行圈钱,背离了其“作为平台”的本质。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户投资、理财的风险。同时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也从源头中截断了一些P2P平台非法融资的可能性。
  第三方支付平台何去何从: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四年前,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为第三方支付公司颁发牌照,此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第三方支付为小微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支持。高顿财经CPA研究院研究员Alicia指出,互联网支付的牌照是一种通道型支付牌照,持此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作为支付结算的通道,而不能截流用户的资金。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规模越来越大。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越过了自己的职责界限,而意见稿就是要控制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总量和金融业务范畴。新浪财经专栏作家董希淼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不忘初心,回归本质。要谨记自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明确自身“平台”职能定位,支付机构不得从事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转移。
  因此此意见稿对于那些发展规范、坚守职责的第三方平台来说,意见稿带来的是更多的发展机会,而不是发展上的限制。
  对于互联网监管者来说,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主导的电子支付发展速度较快,不能仅仅简单把线上和线下的产业模式区分开来。Alicia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者不应该持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分立或者说二元对立的视角,应该从新兴电子支付本身看问题,并且应该将监管重点集中在产品本身的支付特征、技术标准等,而不是着眼于不同的支付服务提供主体。
  最后,从总体来看,意见稿很多的规定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出,意在减少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以及维护消费者利益。因此一方面,政策决策者在出台政策前应聆听民意,充分考虑民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当一个新事物即将产生之时,民众也应用更理智的态度去对待新生事物,而不是跟风误读,以此不至于把有利于我们的事物扼杀在摇篮中。
      ▎本文作者张宇,来源高顿网校,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gaoduneclass。原创文章,欢迎分享,若需引用或转载请保留此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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