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夕,倍受市场关注的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在共计61名投资者的诉讼中,当天对其中的8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其中,秦帅章等6位投资者获得赔偿,金额总计近30万元;另外,刘国良等2位投资者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全国首例投资者胜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不仅实现了内幕交易案民事赔偿的“零的突破”,更为同类案件的审判开了个好头,对未来同类型案件的判决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不过尽管这起由“8.16”光大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中国股市发展的历史上意义重大,但就该民事赔偿案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来说,明显还存在诸多不足。
总体说来,这一案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立案难审判难的事实,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在此之前还是一片空白。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之所以获得受理,主要原因不过是基于“8.16”光大乌龙指事件在中国股市影响重大的缘故,所以最终由*6人民法院亲自“钦点”。但该案仍然前后拖延了两年时间。
然而在资本市场,更多的内幕交易案不可能像光大乌龙指事件一样惊天动地。这些普通的内幕交易赔偿案能否得到受理,目前还是未知数。
更重要的是,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判决并不能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从公开的数据看,目前起诉光大证券的投资者人数是61人,第二次开庭宣判的6位投资者获得赔偿的金额约30万元。而实际上,在光大乌龙指事件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人数远远不只这61人,人数多达数百万人也未可知。所以即便目前这61人全部胜诉,法律保护的也只是极少数投资者的利益,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受到保护。
本案中确定的赔偿范围仅限于2013年8月16日下午13时至14时22分买入IF1309、IF1312、50ETF、180ETF、上证50成分股、180成分股这样六大类投资者,并且主要交易方向要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赔偿范围的如此核定,极大地缩小了投资者的赔偿范围。
但是在当日的实际交易中,11点05分开始的股价异动,对投资者的误导是巨大的。而且即便是当天下午13时至14时22分的交易中,股价受到影响的也不只限于IF1309、IF1312、50ETF、180ETF、上证50成分股、180成分股这样6个品种,当天交易的绝大多数股票都受到了乌龙指事件的冲击。但这些*5多数的投资者都被排斥在了赔偿的范围之外。
也正因如此,6位投资者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获得胜诉实在不足为喜。从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出发,管理层有必要以该案为起点,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进一步完善涉及资本市场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应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都能获得足额的赔偿。这才是保护投资者、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举措。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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