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走过13个年头之际,统一的大金融监管变革似已摆在案上。
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
未来,大金融监管应该如何构建?“超级金融监管者”是否适合当下中国金融的生态环境?“因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分业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建议,金融监管体制应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从全国层面来说,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发挥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的作用。
“现行监管容易出现相互争权或推诿扯皮的现象”
《中国经济周刊》:您曾在2012年提出过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为何此时再次呼吁?
尹中卿:这几年我很少谈金融问题,但我一直关注金融问题,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有关工作,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期货法起草组组长,多次组织金融专题调研。记得2012年我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建议设立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设立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之后,当时还有人询问有没有官方背景。当然没有,因为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遗憾的是,除了2013年8月建立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之外,近3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几乎没有任何动静。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表明改革并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已经成为“十三五”时期的重要任务,所以时至今日,我还要再次呼吁创新中国金融监管框架的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在外界看来,您这次呼吁的时点非常及时,因为发生在今年的A股暴跌事件已经引起了中央对金融监管协调的高度重视。
尹中卿: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股市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有效应对金融跨界融合趋势,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和创新力度不断加大,我国金融体系发生深刻变化,金融机构“跨行业”越来越多,金融产品“跨领域”越来越多,金融业务“跨市场”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跨平台”越来越多,地方金融“跨区域”越来越多,金融市场“跨国界”越来越多。这对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
《中国经济周刊》:能否详细解释所谓的“跨界现象”?
尹中卿:随着金融业务相互渗透,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日益多元化。1979年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83年创办的中国光大集团逐步成为大型综合经营金融机构。1987年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成为全能银行,经营本外币银行业务以及保险、证券、信托、投资、房地产等各种非银行金融业务。
1998年,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从伦敦迁至香港,其属下多家公司分别经营证券、资产管理、项目融资和银团贷款等业务。2008年以来,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金融租赁相继成立。在金融机构相互持股或交叉持股的过程中,许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甚至互联网企业纷纷以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并购、业务重组等方式涉足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金融租赁等综合金融业务,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相互持股导致法人结构复杂化,集团规模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即使是相对独立型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也表现出复杂化、横向化、抽象化等特点,控股公司资本安全、财务风险、内部关联交易等风险监管难度大大增加。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对现行监管框架提出了严峻挑战。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弊端?
尹中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及其派出机构之间职责不清、监管标准难以统一规范,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调合作存在很多问题,既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也容易产生重复监管,更容易出现相互争权,或是推诿扯皮的现象,监管成本高但效率不高,并且为监管套利留下空间。
“适当时候由国务院总理担任部际联席会议主席”
《中国经济周刊》:目前最迫切的工作是什么?
尹中卿:为了应对金融跨界融合趋势,迫切需要改革并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当然,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从全国来说,当务之急还是要充分发挥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在适当时候由国务院总理或主管金融的副总理担任“部际联席会议”主席,将成员单位扩大到发改委和财政部,进一步提高协调层次,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统筹监管。待条件成熟之后,可以考虑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现金融业的统一综合监管。
同时,还要划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健全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
按照现行体制,保监会设到省级,证监会设到省级或地市级,银监会设到地市级(部分在县设监管组),人民银行设到县级,许多涉及地方金融的监管职责都交给地方政府承担。目前,全国31个省级政府、2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政府、多数县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协调机构,形成了以省级政府为领导、各级政府金融工作(服务)办公室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有助于填补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为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要加强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指导,同时提高地方政府监管能力,在源头和终端确保跨地区无缝监管。
“要转变金融监管重心,从合规监管转向风险监管”
《中国经济周刊》: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核心仍然是合规监管,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尹中卿:我国传统上一直比较重视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现场稽查、合规性监管,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对日常的风险性金融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监管严重缺乏。随着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也随之增大,需要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采取现场稽查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方式,由合规性监管转向过程控制和风险性监管。金融监管重心需要围绕风险监管展开,逐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评价机制、风险化解机制、风险隔离机制。
在实际监管中,监管机构要以非现场监管为重点,完善非现场监管网络,改善非现场监测的方法和手段,全面准确了解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要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通过全覆盖收集、核对、整理数据,进行风险分析监测、风险评价和判断,适度披露金融信息。要选定和完善风险指标体系,对金融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多维分析,不断提高风险预报能力和水平。要明确界定金融机构经营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等各利益相关主体权责义务以及市场退出的具体标准、程序、债权债务清偿原则,强化监管职能的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严厉追究违法金融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打击金融犯罪,防范系统性地区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