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五年,深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常住老年人口将增加到76万人。如何应对这一形势?日前,《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意见稿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税前扣除。”
赡养费用税前扣除,即赡养费用不缴税;增加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即提高工薪所得税的起征点。总体而言就是减税。譬如某个人月收入6000元,按照目前的个税起征点(3500元),其中2500元收入须缴纳个税。如果这个人每月赡养父母还要支出1500元,那么按照深圳市拟实行的减税政策,对这1500元也不征税,即每月6000元收入中,只有1000元收入缴纳个税,个税负担明显减轻。
这无疑是一大善政,而且符合税收伦理。税收伦理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但在现实中,一个公民除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往往还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按理说,赡养费和抚养费其实也是基本生活费用,同样不应该缴税。
在这个意义上,深圳市拟对赡养费用实行税前扣除,契合了社会实际,展现了政策善意。其实,不管是提倡“居家养老”,还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光提倡和要求不行,还得有政策层面的具体激励措施。与老人同住的子女少缴个税,赡养父母的费用不缴税,就是实实在在的政策激励。
任何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甚至不如我们想象得那般美好,譬如怎样认定子女确实与老人一起居住,以及怎样计算赡养费用等,可能都是难题。但是,只要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就没有理由不坚定地走下去,困难总是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克服,问题总是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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