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诸暨的邹某和周某母女俩,因为冒用家人的医保卡开药,涉及金额一万余元,诸暨市法院对其以诈骗罪做出了判处母女俩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罚。
从法理上讲,邹某和周某母女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要件,以诈骗罪对其做出判罚,可能并不为过。但是,从情理上讲,生活不大宽松的她们,出此下策,不过是为了获得宽松一点的医疗保障,也算得是对个人基本利益的一点争取。对于这样的一对母女施以“诈骗”之“重拳”,着实有些出人意料。
我们常说的医保,其实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这是由政府牵头集资为社会提供的基本的医疗保护。因此,从其定位上说,就应该是面向全体民众。并且应该是无差别的,如果要列出差别,依据公平原则,也应该是向贫困或者多病人口倾斜。但我们国家的医保政策并没有体现出这样预期,有的时候甚至是反其道而行之,这使得很多贫困群体在看病时非常艰难。
英国早在十六世纪就出台了《济贫法》,对贫困人口在各方面予以帮助。为此,在二十世纪初,英国还没有实施全民医保时,首先制定的就是针对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保证了贫困人口的就医需求。五十年代后,英国启动了全民医保,如今,英国人看病,可能只需支付很低的处方费,即便如此,对于贫困人口和慢性病患者,依然免收或者减少相关费用。英国的做法,使得英国民众几乎没有看病之忧,医患关系极为密切。
我们的邻国泰国,除了对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僧侣实施免费医疗外,对于60岁以上老人、12岁以下儿童、残疾人和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也都实行免费医疗制度,由政府发放免费医疗许可证。除此之外,一些农村居民可自愿购买健康卡,一户一卡,持卡者有病可到健康中心或区医院就诊,当基层医院认为需要转诊时,可转到省医院就诊。这一制度,对于成员较多的家庭,显然起到了倾斜作用。
对比起来,我们国家的医保政策就很少与受保人员的家庭条件相结合,对于贫病家庭,缺乏必要的应对或者补偿手段,不能体现雪中送炭的精神。其中诸如不分患者年龄和疾病情况,在门诊设置统一的总额限制,导致许多患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到了年底需要自费吃药的情况。此外,家庭中的每位成员生病就诊,需要分别支付各自的起付金,对于我们这个没有消费退税政策的国家而言,其实是一种重复计费,加重了多患病人口家庭的负担。很多家庭多人用一人的医保卡看病,就是出于这样的原因。
所以,冒用家人医保卡的行为,虽然有着诈骗医保费用的性质,但同样也暴露出我国医保支持力度不足,特别是对贫困家庭缺乏补偿机制的状况。催生了许多医保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冒用的方法。
因此,我们的医保政策中也应该体现出“济贫”的人文精神,根据家庭的收支情况,制定医保免征标准,保证贫困家庭的看病问题,针对慢性病患者,可以根据他们的长期服药情况,适当提高支付额度。此外,医保还应尽可能地让更多群体受益,例如以家庭为单位设立医保账户,以减少因为工作调动,或缴费滞后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失保问题。
当然,扩大医保可能会让医保资金出现断裂,对此,国家应该本着从低收入群体向上逐步保障的策略,可以先引导中高收入群体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以提高医疗支付能力的方式来获取更好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