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2015年年末时也曾表示,2016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那么,剩余的这四大行业做好“营改增”的准备了吗?
“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从上海开始试点以来,主要经过了两个阶段:
一是分地区进行试点,先由上海开始,然后覆盖到长三角、珠三角及渤海湾三大主要经济区域;
二是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至今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以及七大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及广播影视服务)。
以上涉及的行业看上去很多,但实际仅约四分之一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仍有四分之三的营业税纳税人未完成“营改增”改革,分别是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显然,以上这四大行业会影响到中国的GDP、投资、就业等多项因素,十分重要。从税收的基本原理看,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着许多优势,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其*5限度地消除了重复计税。
然而这样一项有利于纳税人的税制改革,为何在推进过程中会遇到困难呢?
“营改增”难点
笔者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一直在跟踪及研究这一项税制改革,其中也接触到了大量改革涉及的行业、企业及相关部门。总结而言,难改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9,认识的误区。通常一谈到“营改增“,企业就会去计算税收负担,导致大量的精力都花在了测算所谓的税负。事实上,增值税的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企业所得税税负会实实在在落在企业的头上,但增值税的税负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一个完美的税制环境下,增值税的税负不应由企业来负担,而是通过转嫁的机制,最终由消费者来负担。但在我国,现实的情况是,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是有可能由企业来承担的,主要原因有四点:
一是在价税合计的报价体系下,交易的双方主体有可能因谈判议价能力的强弱,而导致税收负担转嫁到其中的一方,从而导致税收负担无法顺利传导到最终消费者;
二是基于税法对于存量资产、不动产等的特殊规定,有可能导致一些存货及资产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最终产生税负沉淀;
三是我国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两种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及规定,由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劳务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也会造成税负的沉淀;
四是由于我国交易模式的多样性及交易主体的多样化,从而会导致与一些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主体进行交易时,购进的货物、劳务、无形资产等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其中土地出让金就是一个让人十分纠结的例子,由于出让土地的主体没有缴纳增值税,那么购买主体显然不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可是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行政规费通常占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的一半以上,所以许多房地产企业呼吁土地出让金给予计算抵扣。殊不知,由于上一环节没有缴税,计算抵扣只能由财政进行补贴,而一旦涉及财政补贴就要权衡由哪一级财政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是否合理等复杂的问题。
第二,财政的承受能力问题。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的国内增值税为30850亿元,同比增长7.1%,扣除“营改增”转移收入因素后增长2.5%。而2015年8~11月的数据显示,除10月份国内增值税为2779亿元、同比增长2.3%外,其余月份国内增值税呈同比0.3%~4.7%的下降趋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尽管一些企业反映其“营改增”后税负上升了,但宏观数据显示,我国增值税的总量呈下降趋势。当金融、建筑、房地产等四个行业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畴后,如果新增投资导致抵扣项目较多,则有可能由于实现了抵扣链条的相对完整性,从而减少了增值税的税额。那么,在增值税税收总额呈下降趋势的背景下,推行这项税制改革必然要考虑我国财力的可承受性问题。而一国的财力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济基础,所以是政策推进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第三,我们要考虑未来需要“营改增”的行业是否做好了准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显然比营业税要复杂得多,营业税仅需单向思维,用计税营业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即可,但增值税则必须要双向思维,既需要考虑到销项,又需要考虑进项,还需考虑销项与进项之间的平衡。但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要从营业税的管理思维转变到增值税的管理思维,则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坦率地说,我国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对税收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通常一个企业连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都不设置,不少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是兼职的,税收与投资、价格、会计、法律等不同部门合署办公,营业税纳税人由于营业税的计税方法简单更是疏于税务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更不要说搭建分层级的税务管理架构。
因此,“营改增”使一些企业短期内难以适应增值税的管理要求。
此外,例如金融行业等,由于产品多样、交易频繁、系统复杂,所以难以核实增值税的销项与进项,也会增加其适应增值税管理的难度。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在建筑、房地产、金融及生活性四大行业中,建筑业的重视程度较高,其前期准备得比较充分,这有助于其顺利实现“营改增”。
“营改增”势在必行
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考虑,都必须认识到,从大的改革方向看“营改增”是势在必行的。
首先,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根据2014年OECD国家的消费课税报告,截至2014年世界上已有160个国家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较,其可以实现出口退税,消除跨境贸易及服务的重复计税,而营业税则无法实现。我国正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在“一带一路”政策的激励下,大量的中资企业在走出国门,假设无法与国际上的主体税种融合,则会大大削弱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自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立法以来,已过去了8年时间,我国的*9大税种增值税仍未立法,这与其功能定位是非常不匹配的,从完善我国现代化税收体系的角度看,增值税立法是必然要走的一步。“营改增”是增值税立法中的一部分。
第三,我国长期实行的货物征收增值税、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流转税制,已无法满足现代服务业与货物融合的产品组合,容易造成重复计税,并且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的管理模式,也难以满足我国《深化国税、地税体制改革方案》的整体要求。
因此,基于以上背景,我国应尽快实现全行业“营改增”的税制改革。
本文来源: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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