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只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注销,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又发生了纳税义务申请恢复税务登记。日常征管工作中注销户恢复正常户的情形并不多见,本文以案例说明此类涉税问题的处理过程,并提出关于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的相关建议。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后到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如果不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必须通过每年进行工商年检,否则会被工商吊销执照,执照被吊销的法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法人,因此正常情况下纳税人会及时进行营业执照的注销。
案例:北京某服装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年5月在税务机关办理了注销手续,但由于投资双方存在纠纷未清算完毕,未到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现其厂房于2015年1月14日通过法院进行了拍卖交易,成交价2200万元。双方准备产权过户时,得知必须要先完税,但由于该服装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无法自行申报缴纳税款,遂到税务所申请恢复税务登记,缴纳相关税费后再进行注销。
税务所处理该涉税事项时分为三个环节。
*9环节:注销转正常
该企业到纳税服务所申请注销户转为正常户,服务所受理后传递到税源所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未在工商部门注销,无法判定企业是否注销税务登记后仍有经营行为,遂要求企业提供从注销当年至今的财务报表及银行账户信息做进一步核实。该企业的所有银行账号已注销,通过财务报表看已无收入及现金的流入与流出,可判定企业确实注销税务登记后未经营。但由于企业拥有厂房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恢复正常后需要补缴从注销到恢复正常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由于企业2007年办理的注销手续,截止到现在已近8年,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称特殊情况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务所决定对该企业未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追征期延长到5年,并加收滞纳金。房产原值1453万元,土地面积8429平方米,补缴房产税61万元,加收滞纳金22万元,税收滞纳金合计83万元;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3万元,加收滞纳金2.3万元,税收滞纳金合计8.6万元。两税共计补缴92万元。
第二环节:产权交易过程
该企业厂房的交易过程,卖方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买方涉及契税、印花税。由于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辖,税务所也与其国税所进行了沟通,告知税务所该企业情况,同时也告知该企业取得交易收入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到相应的国税主管所进行咨询办理。
(一)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该企业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付款日为拍卖成交确认后5日,拍卖成交日为2015年1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产权交易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2015年1月19日。共计缴纳营业税110万元,加收滞纳金8.3万元;城建税5.5万元,加收滞纳金0.4万元;教育费附加3.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2万元。
(二)印花税
按交易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增值税
该企业转让厂房属于存量房的转让,其转让收入220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1562万元,增值额638万元,适用税率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91万元。该企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14万元。
(四)由于买受方也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因此其涉及的相应税款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变化情况,税务所也与其管辖所进行了沟通,告知此税源情况。
第三环节:转为正常后的日常管理
待该公司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还要再次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届时将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告知其应提供的资料到纳税服务所进行办理。在企业申请注销前,税务所会加强对其日常管理,由于未开展业务,主动告知企业做好征期内的无税申报工作。
做好注销后续管理工作
1.进一步优化共享信息平台的应用
以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1.0)为契机,强化与国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目前“数据交换”平台已搭建,但基层税务所无权限,只能由征管部门予以查询,且数据无法批量查询。建议进一步优化此平台的应用,将权限扩大到基层,方便基层税务所实时监控到纳税人在地税、国税、工商信息不一致的情形,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有力的抓手。
2.进一步明确注销转正常的工作规范
3.加强宣传提示风险
在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的注销时,税务所要将注销环节的手续、流程以及后续如发生纳税义务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等内容一并告知纳税人,使注销企业减少涉税风险。
4.建立注销登记后续管理制度
加强对注销企业的注销清算工作,可建立注销企业登记台账,做好对注销企业未处置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避免注销企业成为新增的漏征漏管户,减少税款的流失。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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