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慈善法,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民政部26日就《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意见稿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成立满两年后将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自《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以来,我国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基金会数量达4719个,净资产总额由2005年的100多亿元增长到1100多亿元。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并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在登记管理体制方面,意见稿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规定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意见稿明确,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
为加强信息公开,意见稿要求,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免费提供基金会信息发布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同时,还建立了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社会公众、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
此外,意见稿还采用注销、撤销、吊销登记证书等不同方式对基金会退出机制予以完善,并增加基金会清算程序,明确剩余财产的处理原则,保障基金会终止时慈善财产的善用。
本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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