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作为一个不断升温的词汇,其热度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注定还将继续升高。“供给侧”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简称,其权威表述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这一表述的深意或在于,它不仅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层面战略调整的新提法,同时意味着中国社会总体治理战略的调整与转变。
而财税体制改革是与我国整体经济改革同时推进的重要举措,关乎全社会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今,这项改革正在本届政府的推动中不断深化。
那么,在供给侧的背景下,财税体制改革何去何从?如何理解“税痛”?“税痛”的具体表现在哪个几个方面?怎么做可以消减税痛?
“供给侧”为财税改革提出新要求
在供给侧的背景下,财税体制改革需要有哪些作为?
姚轩鸽:“供给侧”为财税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也就是为未来中国财税改革提出了主要目标与使命:
*9,必须明确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彻底改变政府责任错位与越位的问题。根本措施在于,启动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改变目前民主位阶较低的现状。近期目标在于通过建立和实施协商民主,建立国民利益表达机制,改善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实现供需信息的透明化,重点在于切实落实《预算法》,强化财政支出的透明与公开,保障公共资金收支权力能得到有力有效的“闭环式”监督与制衡。
第二,必须通过“系统性”重构的“供给侧”结构性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弥补公共资金来源与支出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全面化解公共产品供给成本高、数量少、品种单一等矛盾。在税收方面,政府要减税、减权,做好本分。要通过“费改税”,全面降低纳税人税负。在支出方面,要借用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优势,准确收集全体民众的真实性公共产品需求与私人产品偏好,彻底改变以往根据政府及其官员的意志与偏好供给公共产品的习惯性做法。既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要“用于民之所需”。关键是,必须建立公共支出权力“闭环式”有效监督机制,消减公共资金浪费现象,坚决消减公务成本。
第三,要重视公共产品结构缺陷问题,研究供需错位问题存在的主因,彻底解决公共产品合意性差、性价比低的问题。既要重视“低级需要”、“物质主义动机”,或者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等物质性需要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也要重视“中级需要”、“社会性动机”,即社会性需要,诸如归属和爱的需要以及自尊等需要类公共产品的供给,特别是认识和理解的欲望、审美、自我实现等高级需要类公共产品的供给。核心在于加大基本制度类———诸如人道自由、公正平等类制度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既要重视“内在属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民生类),更要注重“外在属性”类公共产品、“表现属性”类公共产品、“抽象属性”类公共产品的供给,等等。
第四,必须借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契机,彻底解决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落后低效的问题。为此,必须建立公正、公开、透明的供给机制。而且要通过公共产品生产过程和体系等要素的优化,全面提升公共产品总体供给水平的提升。
进而言之,“供给侧”为财税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与新期待如下:*9步要通过“总量减税、总体减速”,消减普遍性、表层的纳税人“税痛”;第二步则要“财政透明、预算公开”,建立财税权力长效监督机制,逐步解决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根本问题;第三步要“扩大税权民意基础,建立利益表达协调机制”,确立“纳税人主导的税制”,逐步解决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根本问题,直接促进和保证公共产品供求关系的高位阶动态平衡,间接促进和保证私人产品供求关系的高位阶动态平衡,最终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消减税痛是供给侧改革的核心问题
您在前面提到消减纳税人的“税痛”,这里所说的“税痛”怎么理解?
姚轩鸽:逻辑上,如果国民给国家交了税款,但却没有交换到预期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话,这个国民的公共需求便未得到满足,便会产生一种痛苦的心理。这种痛苦的心理,便是“税痛”。毋庸置疑,凡是纳税者“税痛”越大、越强烈、越持久的税制,便越恶劣越落后,越难以筹集到期望的公共产品生产资金,只能提供合意性低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换句话说,“税痛”大意味着很难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意味着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相反,凡是纳税者“税痛”越小、越短暂的税制,便越优良越先进,越容易筹集到期望的公共产品生产资金,并提供合意性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公共需要,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同理,“税痛”越小、越短暂的税制,越容易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就意味着公共产品供给到位。
由此可见,消减“税痛”自应成为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与重点。
请您介绍一下“税痛”有哪几种具体表现?
姚轩鸽:主要有四种“税痛”。最强烈的,也是最浅表的“税痛”,便是纳税者因税负太重所感受到的“税痛”,即所谓的税负“税痛”。道理在于,由于税负较重,一方面直接减少了纳税人可支配的收入与财富,很容易被关注和在意,容易“痛”;另一方面,也因为此类“税痛”最强烈,容易被观察到。自然,社会各界关于消减此类“税痛”的呼吁之声便*5,但客观上,也相对容易被消减。
其次的“税痛”即所谓的税种“税痛”。顾名思义,也就是由于税种不同所带来的“税痛”。比如直接税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的“税痛”敏感度相对较大,间接税的“税痛”敏感度相对较小。即是说,在相同税负之下,直接税的“税痛”感要大一些,间接税的“税痛”感要小一些。
或者说,在纳税者交纳相同税款的前提下,两类纳税者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满意度是不一样的。直接税纳税者对公共产品的性价比期待要高一些。因为他知道自己实际交纳了多少税款,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在意和追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相反,间接税纳税者对公共产品的性价比期待要小一些。因为间接税纳税者并不十分清楚自己真正交纳了多少税款。自然,其“税痛”感就会相对小一些,不太在意税款的真实用途和效率。客观上,便容易忽视对政府用税的监督与防范,纵容税权的滥用与作恶。
再次的“税痛”便是因为征纳之间权利与义务不平等导致的“税痛”。既包括征税环节不平等导致的“税痛”,也包括“用税”不公导致的“税痛”。质言之,此类“税痛”是指征纳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不遵从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不遵从比例平等原则所导致的。一句话,只有“取之于民”,没有“用之于民”,进一步说,没有“用之于民之所需”。直言之,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没有遵从公正平等原则分配。
最后的“税痛”,也就是税款的征收和使用未经纳税人“同意”之“税痛”。这是因为,一方面,“同意”意味着财税权力的合法与否。而且,唯有在合法财税权力保障下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才可能公正平等,在不合法财税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与奉献由于无关乎权利与义务,也就无关乎公正与平等。另一方面,因为“同意”直接关系着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合意性,关系着纳税者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满意度,以及主观“税痛”的大小,所以,也就关系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度。
由此可见,如果能有效消减这四种“税痛”的话,便意味着公共产品和服务性价比的提高,意味着供给侧改革的到位,以及全社会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供求关系的高位阶动态平衡。必须说明的是,公共产品性价比的提高,本来是私人产品高性价比的前提和保障,比如优良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与捍卫等基本制度创建类的公共产品,等等。
把握重点分清主次
您认为消减“税痛”应该怎么做?
姚轩鸽:公共产品的“高性价比”不仅有助于满足每个国民基本物质类公共需求,比如安全、生存、人际等等,也有助于满足每个国民社会层面类公共需求,诸如自由、尊严、法治、民主等等,同时还有助于每个国民高级精神类公共需求的满足,诸如创造性、艺术性需求等等。
当然,从“税痛”消减的难易与强烈程度而言,消减“税痛”的顺序是:税负之“税痛”———税种之“税痛”———征纳不平等导致的“税痛”,———“税权”民意基础不坚实之“税痛”。但“税权”之“税痛”属于最根本、最重要之“税痛”,这一“税痛”的消减,显然有待于整个社会政治体制的文明转型。
总之,不仅全面消减“税痛”应该成为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要义和重点,而且,消减“税痛”还应把握重点,分清主次,讲求智慧、策略与艺术,遵从“税痛”的形成机理与规律。否则,一切看似动机良善的消减“税痛”行动,完全可能事与愿违。而消减“税痛”的实践顺序与改革目标应该是:加大减税力度———降低间接税占比———强化税制公正———提升财税权力合法性。唯有如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可能结出预想的硕果,走出经济长期下滑的泥淖,促进中国社会的文明转型,最终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本文来源:财会信报;作者: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