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继2013年后再次对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中乌两国元首就新形势下双边关系发展、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深入交换意见,签署一系列涉及经贸、金融等多领域的合作文件。中国企业到中亚投资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最近,新疆国税局对新疆“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开展了调研分析,发现“走出去”企业前往“人生地不熟”的国外投资经营,不仅要适应语言、社会差异,更面临着和国内完全不同的税收法律环境,存在着一些涉税风险。
风险一: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风险描述:税收协定可降低“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税收负担,提高境外经营税收确定性,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我国“走出去”企业享受我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但是企业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未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案例:根据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国企业从乌兹别克斯坦取得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时,乌兹别克斯坦税务部门可以对这部分收入征税,但征税比例不得超过10%。这样无论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税法如何变化,中国企业从乌兹别克斯坦取得上述类型收入时税负都不会变化。中国境内某公司在“走出去”前,对境内境外税收制度均未做深入了解调研,误认为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手续繁琐,甚至担心一旦在国内申请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便会让国内税务部门知晓其境外投资信息、导致税负增加,因此迟迟未开具证明,该公司最终未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加重了自身税收负担。
风险分析:从新疆国税部门掌握的情况看,有些企业由于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尚不知道税收协定的存在;有些企业虽然知道税收协定的存在,但是因为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和税收协定的作用缺乏了解;有些企业是由于对税收协定理解不到位,对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总之,由于种种因素忽略了向国内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据统计,2015年新疆国税局审批通过的非居民企业享受国际税收协定待遇11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备案6件,而“走出去”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仅有3户,这从侧面说明了“走出去”企业没有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缺少主动了解和运用税收协定降低自身税负和风险的意识,不清楚在境外经营的过程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防控建议:税收协定不受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有利于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和税收风险,消除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收协定,在有意向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时,就及时做好享受税收协定方面的准备工作。
风险二:境外遭受不公正税收待遇未及时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风险描述: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争议时,遇到对方税务机关不执行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导致企业缴纳了不必要的税款或多缴税款等情况时,没有在*9时间联系境内税务机关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反而试图通过其他非协定项下的方法来解决争议,进而影响了税收协定“保护伞”作用的发挥。
案例:中国境内某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子公司将在乌兹别克斯坦取得的股息6000万元支付给国内母公司,但并没有申请享受中乌税收协定,导致企业多缴纳税款300万元人民币。在税务机关举办的税收协定宣讲会上了解到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后,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局申请退税,但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局以前一年税款已开具完税证明为由,不予办理退税。如果不能执行中乌避免重复征税协定,该业务将使公司蒙受300余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中国税务机关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建议并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启动了中乌双边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最终帮助企业顺利收回了退税款。
风险分析:“走出去”企业缺少利用税收协定的意识、不了解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作用、未及时向境内税务机关反映税收争议等问题,都是造成企业未主动、及时通过税收协商维护自身利益的原因。
防控建议: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走出去”企业应与境内税务机关保持常态化联系,*9时间反映在境外遇到的不公正税收待遇或税收争议,以便境内税务机关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帮助企业分析遇到的问题,必要时启动税收协商程序解决境外税收争议。
风险三: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多缴税款无法在国内进行抵免
风险描述:中国企业到国外后,承担的是全球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为了防止企业同一笔所得既在国外纳税,回国后又在国内纳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我国允许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款进行限额抵免,即以该笔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抵免限额,只要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没有超出该抵免限额,即可以全额抵免,超出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但企业本来可以享受中乌签署的税收协定但却没有享受,从而在国外多缴了税款,多缴的税款不允许在国内进行抵免。
案例:中国境内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和乌兹别克斯坦一发电厂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负责提供发电厂设备安装服务,合同总金额320万美金,合同期限为8个月。合同履行完毕后,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局向中方企业按合同总金额的10%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该中方企业认为自己从乌兹别克斯坦确实提供了安装服务,也取得了收入,于是就缴纳了该笔税款。回国后,国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应就该笔境外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企业认为其从国外取得的该笔收入已经在国外缴纳了税款,可以进行抵免,但主管税务机关对此不予认可。
风险分析:根据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12月以上的为限,构成常设机构”,即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安装服务所取得的所得,只有在乌兹别克斯坦超过了12个月,构成了常设机构,才需要在乌兹别克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12个月,则没有构成常设机构,就可以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申请免税。该企业并没有享受税收协定,反而缴纳了本不需要缴纳的税款,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国外缴纳的这笔税款是不允许在国内抵扣的。
防控建议:该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协定的规定,多缴了税款,而且在国内也不能申请税收抵免,从而造成重复缴税,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加重了企业负担。新疆国税局已于2015年、2016年分别翻译出版了中亚诸国税收法律,对相关国家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准确的介绍,“走出去”企业可从新疆国税局获得税法中文译本,加强税收政策学习,确保有备无患。
风险四:因母子公司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
风险描述:境内母公司与境内子公司为关联企业,境内母公司可能与境内子公司在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劳务的提供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根据乌兹别克斯坦转让定价规定,“如果关联方之间的商业和财务交易所采用的价格与非关联方之间采用的价格不同,那么税务当局将根据非关联方之间的价格定价”,且该国税法未对价格的调整方式、计算方法和信息来源等进行进一步规定。因此,存在着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被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当局实施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案例:中国某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B,A公司给B公司提供自身所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给B公司,用于生产产品。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协议,B公司应按照产品销售收入的3.5%支付给A公司技术使用费。B公司所在地的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局认为,中国A公司的技术具有技术先进性,乌兹别克斯坦的B公司也确实使用了A公司的专利技术进行了生产,但B公司按照产品销售收入的3.5%支付给A公司技术使用费的标准过高,应予以调减,相应地增加B公司的收入,要求B公司就调整增加的收入部分缴纳法人利润税。B公司就和中国A公司之间支付技术使用费的交易实质,以及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商业合理性,向乌兹别克斯坦税务部门进行了反复多次沟通,但最终仍补缴了相应税款。
防控建议:境外子公司在与境外母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注意转让定价问题,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并保留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证明文档和材料。在转让定价风险较大时,可启动双边预约定价,由乌兹别克斯坦税务部门、中国税务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对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进行事先确定,以提高经营确定性,从根本上降低被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风险五:投资目的国税务部门执法相对粗放,政策刚性不足
风险描述:为保护本国企业利益,投资目的国税务部门执法存在一定随意性,对外国投资企业权益保护不够。
案例:2016年初,中国境内某公司在某国与当地一公司签约,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建立一个工厂。根据该国法律,合资企业成立3年内免税,但由于合资企业中方人员缺乏跨国经营经验,又长时间没有配备翻译,导致既对该国税收制度缺乏了解,又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交流不够。在外方工作人员误导下,不仅未按规定免税,甚至被当地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对日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风险分析:有些投资目的国税法变化不大,但每年政府都会根据经贸、国内预算、产值等情况,对某些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对象做出调整,对某一行业或地区实施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临时颁布专门的税收规定,导致税收政策刚性相对不足,为外商适应税收制度带来一定影响。同时,“走出去”企业事先没有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国税收制度,也没有实时关注*7的税收政策变动,造成税收优惠应享未享或违反税收政策等后果。
防控建议:企业应提高对投资目的国税收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可急功近利,盲目自信,应充分掌握境外税环境,为自身经营顺利开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总的来说,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前往投资目的国投资经营时,需重点掌握与中国税收协定签订情况及主要条款。既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尽可能主动了解投资目的国税收法律情况,也要主动与国内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保持交流。另一方面,国内税务部门也应立足职能,致力于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更多服务,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境外税收风险,为提升企业“走出去”的能力与水平、助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