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近十年,环保税立法终于渐行渐近。获悉,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有望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果进程顺利,环保税法可望年内出台。比起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草案作了进一步调整,包括税率增设“上限”即三倍以上须报国务院批准,对地方授权做出进一步缩减,涉及税务环保两主体的征管环节也更加明确。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修改之后形成草案再度报送国务院。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环保税法本应在6月进行审议。“如果不出意外,应该是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业内人士说。
环保税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将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而“费改税”之后,征税范围、税率是税制设计中最受关注的核心内容。
业内专家指出,考虑到排污费征收在我国已经有多年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排污费制度,因此,征税总体范围和税率下限都与之前排污费制度相一致。征收范围是以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为作为对象,重点监控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等。
不过,尽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环保税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税率只设置了“下限”而没有设置“上限”,将上限授权给地方政府,这种方式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也就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据了解,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之间差异大,环境治理要求不同的现实国情,“比如北京排污费征收要求10倍,西部地区基本就是踩线,所以很难统一设置。”业内人士坦言。
而在草案中,对“上限”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三倍以上须报国务院批准,三倍以内采用备案制。“不明确设置上线,这样可以为未来预留空间,同时不给地方太多的权限。”上述人士称,其他方面的地方授权也进行了进一步缩减和明确。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环保税的征管创新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此前,则是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
了解到,考虑到征管双主体的设置,对纳税人而言有行政职能的交叉重叠和行政成本提高的问题,草案中对征管环节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双方的关系,即纳税人所有的申报、征收等都直接面对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传递给环保部门,待环保部门出具复核意见之后,依照意见再调整。
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二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上,多位财税法领域的专家一致认为,环保税法的出台,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尤其是清费立税,这无疑是重大进展。不过,环保税法能否真正落地还要看征管问题能否解决,以及环保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同时,也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
“征管能否解决是环保税能否落地的关键。”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高萍指出,实体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费模式作为蓝本,有经验。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创新同时也有挑战有风险。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也指出,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表明,设计再完善的税收制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税收征管进行保障,将难以实现该税收的目标。而由于征管的特殊性,环保税的征收风险更为突出。在环保税的立法过程中,应该优化税务与环保部门的配合方式,调动环保部门参与征管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和征管部门在征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优化税务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看来,做好征管工作,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能否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特别是出现纳税争议时,纳税人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分别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急需明确。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环境税是非常专业的税种,单单依靠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充分征管。例如,如何测算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本身就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征收环节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
本文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孙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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