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首部资产评估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填补了资产评估行业无“基本法”的空白。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有各类评估机构1.4万余家,执业评估师13万余人,从业人员60余万人。历经30多年的发展,资产评估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一环。
十年磨一剑资产评估业终有法律规范
填补行业法律空白
“此次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对推进评估行业依法执业、依法管理、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重要保障,将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量。”法律表决通过后,全国人大代表周奕丰表示。
7月7日,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座谈会上,会长胡存智说,资产评估法是我国*9部全面规范评估活动的法律,明确了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厘清了政府职能与专业化分工的界限,规范了行业自律,权责清晰,为评估行业简政放权、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和制度基础。
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金融企业风险防范、中小企业改革、土地估价等过程中,价值评估服务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产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的引导和规范,评估行业做大做强受到限制,在国际上也难以提高竞争力,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十分必要”。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的看法代表了业界一致的声音。
事实上,早在2006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就启动了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工作,历经三届人大、四次审议,法律终于出台,真可谓“十年磨一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秘书长卞荣华感叹:“眼下法律出台的时机终于成熟,到了‘剑出鞘’的时候。”
此前,该法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很大程度上源自“多头管理”局面的难以打破,而最终出台的法律依然没有改变现状。针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说:“这是一个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反复论证、反复研究的问题。”他介绍,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评估行业被划分为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评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6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5个部门管理。
“各种评估专业类别都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专业性较强,为了便于更好地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资产评估法凝聚行业共识,力图发挥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优势,以及各专业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龚繁荣说。
资产评估是保障人民和公共财产的一个重要制度,资产评估法的最终出台获得了业界的强烈反响。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对股东身份等问题进一步作出优化完善,以适应当前评估行业的发展。
放宽从业准入门槛
不是评估师,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最终出台的资产评估法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允许评估师以外的专业人员在评估机构中从事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法四审稿我认为比较成熟,既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又符合评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律,草案中的一个亮点就是,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实现了放管结合。”在法律表决通过前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喜庆如是说。
了解到,国务院此前已经取消了对有关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评估师以外的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评估行业简政放权后,旧有的制度规范已经不适应改革要求,目前正是出台法律,贯彻改革精神,完善相关制度的时机,有利于实现依法治理,避免一放就乱。”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子林说。
鉴于此,资产评估法将原草案中“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加入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修改为“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同时删去了“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规定。
在“放权”方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省级以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然而实践中,有的地方已将房地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等监管权下放到地市级,这也与目前简政放权改革精神一致。因此,法律最终将评估行业监管部门的层级由“省级以上”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法律也考虑到对国有资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不少专业人士认为,“从事涉及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等法定评估业务不能没有门槛,应当由依法取得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较高专业能力的评估师执业,以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即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2名以上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一边是放,一边是管。“我看这部法律可称为‘史上最严’,”樊芸说,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非常严苛,无论是疏忽还是故意,评估报告出了问题,都要受到很严厉的惩罚。
如对评估专业人士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将被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据悉,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放开对有关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后,应当进一步强化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为此,法律增加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对评估机构违反这一规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本法还强化了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并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资产评估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为了确保涉及国有资产等法定评估业务的准确性,法律延长了相关报告的档案保存期限。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在此基础上,最终出台的法律增加规定:“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增强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自律意识,规范其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促进评估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说。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