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发布,给金融企业带来新的重大利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免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70号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意味着文件将追溯性影响自金融服务业营改增以来所发生的所有交易。因此,70号公告的出台受到了金融业企业的热烈欢迎。
免税范围扩大
根据70号公告,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可以免缴增值税。同时,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收入,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收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等,均可以免缴增值税。
从最根本的层面来看,现行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政策落地时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政策的同时存在: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不可抵扣;增值税免税的“同业往来”范围有限。与营业税下的规定和实操相比,增值税税制下同业往来的范围变小了,许多金融机构表示营改增导致其税负上升。营业税税制下“同业往来”免税的定义相对宽泛,且长期以来行业的操作使得营业税下同业往来免税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70号公告明确并扩大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范围。
70号公告的出台,解决了之前关于金融同业资金往来增值税免税规定面临的两个主要实操问题。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银行联行往来业务仅限于“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这带来了诸如外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否免税的问题。例如,某外资银行境外总部向其境内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或同一全资控股集团中的银行之间发生资金借贷的情况。为此,70号公告对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收入免税解决了这一问题。
同时,36号文件规定,同业拆借免征增值税仅适用于在人民银行的同业拆借网络平台(即CFETS)上开展的线上资金融通行为,相关交易既不包含外币的借贷,也不包含在诸如路透和彭博等其他交易平台上开展的线上交易,或者其他那些线下资金融通行为。70号公告发布后,上述借贷交易现在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影响进项抵扣
由于70号公告扩大了增值税免税范围,广泛受到金融业企业的欢迎,但同时,免税范围的扩大也会导致进项税转出金额上升,也就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额上升。国际上金融机构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力求正确确定分摊办法或部分免税方法,从而使“转出”的进项税额正确反映提供免税业务所消费或使用的进项。根据70号公告的规定,我国预期将会与其他国家保持一致的情形。
许多金融机构即将面临的问题是,同业拆借免税收入与其消费或使用的进项相比,前者占总收入的比例远大于后者占全部进项的比例。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家商业银行可能会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方面(无论是购置IT系统还是为分支机构租赁营业场所等),以及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和促销等方面花费大量资金,以吸引新的零售客户并维护既有的老客户。然而,相比而言,他们在管理银行间资金安排方面的支出甚少。但是,在以收入比例来分摊进项时,金融机构则需要转出大量的进项税额。
由于之前中国对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会影响进项税转出金额。70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存款适用免税政策,进而会影响进项税转出金额。暂且不考虑分摊方法本身的问题,金融机构应该确保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有序分摊进项税:一是对非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全额抵扣进项税;二是采用直接分配方法,即对于完全用于应税项目的成本或费用全额抵扣进项税,对完全用于免税项目的成本或费用的进项不予抵扣;三是以收入为基础分摊进项税,也就是按照免税收入和简易征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来计算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中必须转出的金额。
建议继续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70号文解决了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部分问题,但仍有一些根本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鉴于与债权相关的产品(贷款利息收入和相关的手续费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和与权益相关的产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如何区分债权和权益将成为一个问题。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增值税体系倾向于优先考虑交易的法律形式,而我国可能会侧重考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对于可赎回优先股等产品,可能需要准确区分其性质为债权还是股权。
需要强调的是,70号公告的规定主要针对银行,证券、信托和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关注不多。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7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各金融机构营改增实际情况,及时对影响其他金融机构的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
同时,笔者建议相关金融机构需要立即考虑70号公告的影响,并且需要在申报期截止日期之前及时实施相关政策,意味着不仅需要考虑之前不适用,而现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实现70号公告的落地。正如前文分析,70号公告会对进项税分摊产生重大影响,金融机构需要慎重考虑这一点。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