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会计网:泰安国税网上申报系统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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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国税局网站:http://taian.sd-n-tax.gov.cn/
  泰安国税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sd-n-tax.gov.cn/col/col43751/index.html
  泰安国税发票查询:http://www.sd-n-tax.gov.cn/col/col44212/index.html
 
  网上报税和网上申报的流程
  (1)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申报。
  (2)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
  (3)申报资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令[2002]362号)
  (4)申报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令[1993]134号)
  2、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令[1993]135号)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4、车辆购置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5、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国税发[199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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