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会计网:宁夏国税-办税指南之发票管理(6)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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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代开
(一)业务概述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四)时限规定
无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当场办结
专用发票代开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收完税凭证
(四)时限规定
无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当场办结。
防伪税控企业*6开票限额审批
(一)业务概述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6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审批。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918号)
(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
1.《防伪税控企业*6开票限额申请表》,2份
2.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2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2份
(四)时限规定
无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2个工作日办结。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业务概述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允许纳税人继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第40号
(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时限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2个工作日办结。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617号)
(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四)时限规定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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