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税-办税指南之税务行政救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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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主表)2份;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听证部门审查→听证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文书当场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五、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税务行政复议
一、业务概述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主表)2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二)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资料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一)项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完税证明或者相应担保证明。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决定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文书当场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9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1号)
税务行政赔偿
一、业务概述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赔偿申请书》(主表)3份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法制部门审查→履行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文书当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3号)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一、业务概述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2份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9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初步审核→上报总局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五、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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