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会计学习网:使用过的设备出租 增值税如何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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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市有家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09年5月购入了一条产品生产线,生产线含税总价值为1170万元。该企业在当年抵扣了生产线的进项税170万元,企业根据财务制度按直线法10年计算折旧。2011年6月,企业准备将该条生产线出租给另一家企业,出租年限为3年,每年收租金110万元,3年后收回自用。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按规定将租金收入计入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了出租行为的营业税及附加。但在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上,企业与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
河南省某市有家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09年5月购入了一条产品生产线,生产线含税总价值为1170万元。该企业在当年抵扣了生产线的进项税170万元,企业根据财务制度按直线法10年计算折旧。2011年6月,企业准备将该条生产线出租给另一家企业,出租年限为3年,每年收租金110万元,3年后收回自用。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按规定将租金收入计入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了出租行为的营业税及附加。但在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上,企业与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
自用后又出租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购入的生产线自用的同时又对外进行了3年租赁,是外购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进行进项税转出补缴增值税。税务人员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了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很明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项规定的就是购进货物或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生产线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应该按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税务人员查询了发生出租行为当期的生产线账面净值为800万元,计算出当期的进项税转出额应当是800万元×17%=136(万元),并应在当期缴纳。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是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如企业自有的发电设备,发的电既用于生产又用于职工食堂,则发电设备属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不是指一段时间内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段时间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
转出的进项税没有扣税凭证不能重新补计扣除
企业财务人员提出疑问,如果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进项税转出并在当期补缴税款,在3年租赁期结束,重新用于本企业生产,企业可不可以再根据生产线的账面净值和适用税率补提进项税扣除?
税务人员指出,增值税进项税管理强调凭票抵扣,当期没有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不能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规定一再强调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重要性,没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进项税不能在当期扣除。所以,在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补提扣除的话,进项税不能补提扣除。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不能忽略进项税转出
企业财务人员算了一笔账,如果不计算资金时间价值及其他零星费用,这笔生产线出租业务每年收入租金110万元,折旧扣除100万元,负担营业税税金及附加110×5.5%=6.05(万元),还能有110-100-6.05=3.95(万元)的“赚头”,但要是转出进项并补缴136万元增值税,这笔转出的进项税应重新计入生产线成本,在开始租赁起剩余的8年内每年折旧额应为117万元,即每年增加折旧17万元,对比最初计算的3.95万元的“赚头”,这笔业务其实是每年亏了17-3.95=13.05(万元)。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出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账载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一定要分清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和转型后的购进,如果是在增值税转型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不用转出进项税,如果是增值税转型之后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计算盈亏时要考虑进项税转出因素;(二)由于进项税转出后不能重新补计扣除,出租后再自用明显比不上出租至最后折旧期划算,折旧费用将加大,所以应尽量延长出租期。以该企业为例,生产线出租前自用每年折旧为100万元,由于进项税不能补提,3年出租期满后每年折旧扣除数将增加为117万元,同样是使用同一条生产线,折旧费用加大,盈亏结果不同;(三)租金的计算与收取要考虑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因素,出租业务的盈亏计算不能仅根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要在租赁成本里加上进项税转出额,根据利润率得出合理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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