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外籍高管缴纳个税的政策规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22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辽阳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上公布相关外籍高管缴纳个税的政策规定等内容总结如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这个文件对外籍在华企业高管纳税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也引起许多外籍在华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外籍高管属于外籍人员中较为特殊的群体,其纳税规定更为复杂,为了更好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人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这个文件对外籍在华企业高管纳税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也引起许多外籍在华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外籍高管属于外籍人员中较为特殊的群体,其纳税规定更为复杂,为了更好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人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外籍高管的范围
国税函〔2007〕946号文件中所说的外籍高管,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
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第三条规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外籍高管纳税义务的异同
如果外籍高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则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境内、外所得申报纳税,与本国纳税人没什么不同。
如果外籍高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则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规定,自其任职起至解除职务止,境内企业支付(包括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包括董事费)应申报纳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视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而定,与一般外籍在华人员没有区别,适用以下政策:
一、年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境内居住不超过183日的外籍人员,其境外企业支付其工资薪金并且不是由雇主的境内机构负担的,不缴税。
二、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境内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其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要缴税。
三、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外籍人员,其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不缴税。只有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其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才征税。
以上是未考虑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情况,如果外籍在华企业高管所在国(地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其纳税义务还取决于协定(安排)的条款。
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外籍人员如果只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协定(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又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有关规定,按一般外籍在华人员判定纳税义务。但外籍人员若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包括虽无董事之名却有董事之实),其董事费与工资薪金均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有关外籍高管纳税规定,判定其纳税义务就与一般外籍在华人员存在区别了。
应纳税额的计算
通常情况下,外籍在华企业高管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外籍高管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且其从报酬中不能合理地确定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情况就比较复杂了。这要综合考虑外籍高管有无税收(安排)适用,属于何方税收居民,是否适用董事费条款,以及境内居住时间长短。这里又分三种情况:
一、仍适用上述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的外籍在华企业高管为以下两类。
1.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在一年内居住超过90天,但连续居住不满五年的;
2.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超过183天的。
二、以下两类外籍在华企业高管适用此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1.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一年居住不超过90天;
2.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居住不超过183天。
三、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居住满五年后仍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籍在华企业高管适用此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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