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实用会计实务:土地分次投入房地产公司的成本核算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06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通实用会计实务相关内容土地分次投入房地产公司的成本核算总结如下:
【问题】
我公司取得一整块土地进行开发,考虑到进度等因素,对整个地块分两批申请了规划许可证、两次招投标,选择了两家施工单位分批开工,同时竣工交房。其他,如土地转让金、基础配套费用等都不分批,一个合同。请问:我们公司这种情况,成本核算是应该整体核算一个单位成本,还是分成两期核算两个单位成本?如果分两个单位成本,只有一个合同的费用如何划分,借款利息、开发费用呢?
【解答】
*9个问题是首先明确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问题。
我们认为,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在开发产品成本的计算中,为了归集和分配开发费用而确定的费用承担者。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为:
①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即贵公司两批《规划许可证》可以确定为两个成本核算对象,但这是基本的成本核算单位,在每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下还需要按照具体的项目性质例如住宅、地商、独立商铺等设置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项目分类核算。
②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且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可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③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和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发项目开工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另外,成本对象不一定有独立的成本预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将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归纳为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六原则,应当说更具有可操作性,当然企业有选择以什么原则或方式合理地确定计税成本对象的权利,但是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个问题是共同成本分摊问题。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例如贵公司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据此可以确定,贵公司的土地成本投入应当按照两个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利息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在两个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两个成本对象之间一次分配后,每个成本项目汇总金额还需要在各自的具体成本核算单位例如各楼号、住宅、商铺等之间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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