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生产资料交换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7
华光公司准备以自产的150辆摩托车向前进橡胶厂换取其生产的橡胶材料,华光公司当月销售同种型号摩托车有二种价格,分别为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了200辆,以6000元的单价销售了300辆,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6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故华光公司换取橡胶材料,应按摩托车当月*6销售价格6000元/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150×6000×10%=9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生产资料换取方式,将摩托车先销售,再用销售款购买橡胶材料,华光公司销售150辆摩托车可按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应纳消费税,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4 500×200+6 000×300)/(200+300)=5 400(元/辆),销售摩托车应纳消费税税额=150×5400×10%=81 000(元),比筹划前节约消费税=90 000-81 000=9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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