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会计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16

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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