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业务“退运”的会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17
免抵退业务发生“退运”的实质是“销售退回”,而且企业在出口时已经确认了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准则,对于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此处的销售商品成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二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的业务成本,但不包括应转回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另外,在增值税会计中,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是用于核算免抵退税额用于“免抵”和“退税”的部分,发生退运时,理论上企业必须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的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跨年度的退运业务不再补征免抵退税款。
所以,对免抵退税的处理在系统上作顺延处理即可,即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和调整的免抵退税均已在当月的《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体现,在会计上对上述业务合并处理即可,只是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才需要单独将对应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依照上述例子,假设全部出口货物均在2014年9月份发生退运,且企业还未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1,000,000
同时冲减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0,000
贷:库存商品 -650,000
继续上述例子,假设全部出口货物均在次年退运且属于调整事项,企业还未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同时冲减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
贷:库存商品 -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如果发生退运时,企业还未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则仅冲销确认的出口收入和结转的库存成本,不涉及对免抵退业务的会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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