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营业税的问题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其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时收取的此部分养老保障金属于建筑施工成本的组成部分,应并入建筑施工的营业额中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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