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1)首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A公司购买的2栋楼属于A自己的固定资产,只要不是专用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可进项抵扣的项目的,该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其次,A现在以2栋楼转到C企业换来B公司的股权,属于以非货币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A公司发生了上述增值税应税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C公司,对方凭借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醒:如果房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当期销项税额无法抵减的,则当期将产生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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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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