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母公司代垫的支出,并不属于母公司的合理支出,故,不能在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10问提及到,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所以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综上,依据北京市税务局的规定,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可凭抬头为贵公司的垫付费用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上述做法仅是北京税务局的参考做法,如果非北京市的企业发生类似业务,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相关处理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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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10.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开办费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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