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相关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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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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