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此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进行关于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时,是按照所在工作城市的不同而定额扣除,和实际支付的租金没有关联。由于贵司员工租赁住房所在地为上海,如果该员工在上海没有自由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并且租赁合同以自己名义签订,那么该员工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和实际支付租金无关,需要按照1500元定额扣除。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
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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