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和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从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而偶然所得是指偶然性质的,贵司支付给员工所得的前提是在贵司任职受雇(因对应的工作贡献),很显然不具有偶然性质。
用企业的税后利润发给员工,是企业支付员工的报酬,而不是企业给股东的分红。只有给企业股东的分红,才可以按照税后的利润进行分配。
故,该部分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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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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