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故,贵司作为管理人,需要由贵司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人防设施需要缴纳房产税;贵司作为地下人防设施的管理者,需要由贵司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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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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