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账务处理?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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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公司是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目前会给客户发出授信车,仅收取客户保证金,如在规定期限,客户对车辆不回款,会向客户收取资金占用利息,请问该利息收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上述情况,贵司收取的此部分款项属于“延期付款利息”,应作为价外费用核算,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按照销售汽车的税率一致,会计处理同正常的销售行为一致,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价外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_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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