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公司聘请的退休人员工资,个税按工资还是按劳务费扣缴?如退休人员同时在几家公司做兼职,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每月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同时符合,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自身无法确认雇佣关系的,将有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确认。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又进一步规定再任职相关说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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