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弥补事宜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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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2016年亏损(查账征收),2017年改成核定征收,2018年又变成查账征收,2016年的亏损,这期间是否可以正常弥补?

答: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各地税务局(如广州、江苏、四川和天津)都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所以请贵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查找当地文件规定,并做好跟主管税务机关的进一步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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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8]173号)

第五章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

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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