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账面成本,公允价值),如何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税法口径该如何处理,请告知完整会计分录。
答:假设产品账面成本80元公允价值100元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93
贷:库存商品80(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100*0.13)(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
税务口径:
借:营业外支出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收入纳税调增100元,主营业务成本纳税调增80,营业外支出调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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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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